属文化界法人应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17.08.2020  11:15

根据《选民登记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已获确认属於文化界别的法人应最迟於每年9月最後一个工作日(即不迟於今年9月30日,星期三),将相关年度总结报告送交文化谘询委员会秘书处(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文化谘询委员会)。

按照该法律第34条第1款规定,法人选民如未能在9月30日或之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并在随後的五年内再次欠交年度总结报告,其法人选民登记资格将在下一个选民登记册结束展示之日起被中止。

年度总结报告的表格及《提交报告须知》,可在文化局网页( www.icm.gov.mo )“服务及申请/文化界别法人确认办法/年度总结报告”专栏下载。如有垂询,可於办公时间致电2836 6866与文化谘询委员会秘书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