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公开谘询11月15日开始

13.11.2019  18:02

为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的机关及部门、立法会、司法机关、行政公益法人和公共事业机构能对其档案作出有效的管理、保存及利用,以及对具公共利益的私人档案作妥善保存及利用,特区政府制定了《档案法》的谘询文本,本周五(11月15日)起由文化局展开为期30日的《档案法》公开谘询,让社会各界人士了解《档案法》的情况、发表意见及建议。

目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档案制度是由10月31日第73/89/M号法令所规范。该法订定了政府机构、公共行政当局机关,包括自治机构、市政署、公共企业及行政公益集体的档案的甄选、保存、销毁、移送和收藏等方面的规定;规范了私人档案的分类和管理的构成要件、公共档案的开放期限和转录程序,以及违法的处罚制度。自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後,无论在政治体制、政府组织、经济环境和社会状况皆与上述法令制订时有所不同,现行档案制度中相当的内容已不合时宜。因此,有需要废止第73/89/M号法令,并以适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现况及发展的新档案法律制度取代之。

是次《档案法》公开谘询涉及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加强公共档案的管理;2)澳门档案馆在档案制度中担任的角色;3)加强私人档案的保护及利用;4)违法处罚制度;5)公共档案的查阅及6)公共档案的转录。公开谘询将由11月15日至12月14日进行,为期30天,期间将举行两场公众谘询会:首场谘询会将於11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时至12时在公务人员培训中心演讲厅(地址:宋玉生广场 336至 342号诚丰商业中心 7楼)举行,对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及实体、立法会及司法机关,而第二场谘询会将於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3时至5时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演讲厅举行,对象为行政公益法人、公共事业机构及市民大众。两场谘询会均设有中葡即时传译。

市民可於11月15日起到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澳门档案馆和政府资讯中心索取《档案法》的公开谘询文件。同时,谘询文件电子版也於同日上载至文化局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口网站。意见及建议可以亲临递交或邮寄到文化局,亦可透过电邮﹙[email protected]﹚或图文传真﹙2856 1495﹚发表。如有疑问,可於办公时间内致电澳门档案馆2859 2919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