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违禁入赌场令判囚三月 不再给予缓刑

05.05.2015  12:31

   有多项犯罪前科的男子不理博监局禁入赌场的命令,去年现身赌场时被司警揭发,被初级法院判处入狱三个月。惟其上诉至中级法院难逃败诉,中院认为之前的数次判刑都未能令其改过自新,不应再给予缓刑,维持判他入狱三个月。

  案情显示,该男子於一三年八月被博监局禁入赌场。去年一月七日约上午七时许,司警在永利娱乐场执勤时,发现被告在赌场内出现,并将其当场抓获,移送检察院。同日下午四时,初级法院第四刑事庭通过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裁定被告一项违令罪成,判处三个月实际徒刑。

  被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法院审理案件,认为考虑到上诉人屡次犯罪的记录(职务之僭越罪、吸食受管制物质罪及一项不当持有烟枪及其他器具罪、触犯藏毒罪、吸毒罪、不当持有器具、较轻的生产和贩卖罪等),以及本案所触犯的违令罪一般预防的迫切性,原审法院所订定的三个月徒刑并不属过重。而且,虽然上诉人在庭上作出了完全及毫无保留的自认,但该自认并不具减轻刑罚的作用,因为他是在现行犯的情况下被拘捕。

  另外,考虑到上诉人的犯罪前科,可以预见他在将来还会再次犯罪,因此根据《刑法典》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标准,不应以罚金替代徒刑。

  最後,有关缓刑的上诉请求,合议庭认为,虽然初级法院所判处的刑罚没有超过三年徒刑,但上诉人这次是在之前所判刑罚的缓刑期间再次犯罪,由於之前数次判刑都未能令上诉人改过自新,有理由相信仅对事实作谴责并以监禁作威吓并不足以实现处罚的目的,因此不应给予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