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修法於驱逐程序中有关证件处理的建议 

10.05.2018  10:45

本次修改出入境法律,建议临时扣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的旅行证件,是为有效执行驱逐程序,尤其防止持“行街纸”之人士,故意毁坏及丢失自己的证件,阻碍驱逐程序的执行。

事实上, 现时有多种情况容许当局合法扣留相关人士的证件,包括:

1、因有关证件是伪造或属他人的证件;

2、按法律规定及司法当局的判决( 第1/2004号法律<<承认及丧失难民地位制度>>第十三条已有相关规範);

3、因被依法拘留於拘留中心(此情况属暂时保管)。

上述做法均为法律程序顺利进行,合法合理。

为保障澳门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建议赋予警方对逾期逗留者、非法入境者的非合法证件和不能在澳门合法使用的证件及依法或根据司法当局的决定不能合法逗留而等待遣返人士的证件作临时扣留,不涉及对个人财产的侵犯,而且,对於非拘留人士,证件被扣留期间,将会获发经官方认证的凭证,赋予和被扣旅行证件相同的效力,以便需要时向公共或私人实体出示。

而就有报章提出扣留非法入境和非法逗留人士的旅行证件可能会违反了第8/2009号《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  证件制度》,由於该法律规範的对象是澳门特区当局签发的旅行证件,因此新法建议扣押外地证件并没有抵触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