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提醒雇主应依时缴纳散工供款
03.03.2016 11:11
本文来源: 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提醒雇主应依时缴纳散工供款,逾期缴纳者须支付迟延利息,更可能被科处罚款。
本澳雇主如有聘用散工(即以具期限劳动合同聘用本地雇员为其工作),须于该雇员工作月份的翌月内为其缴纳供款。例如:雇员在二月份工作,便应于三月份内为其缴纳供款。
按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散工供款额如下:
| 雇主 | 雇员 |
雇员当月工作满15日或以上 每月澳门币45元 | 30元 | 15元 |
雇员当月工作少于15日 每月澳门币22.5元 | 15元 | 7.5元 |
雇主倘逾期缴纳散工供款,在法定缴纳期后60日内补交须支付迟延利息,每月利率为所欠供款总额的3%,不足一个月亦按一个月计算,金额最少为澳门币50元;如60日后仍不缴纳,除迟延利息外,更可被科处最低为澳门币500元至应缴供款金额一半的罚款。
此外,若受聘的雇员从未于社会保障基金登录为受益人,雇主须于散工雇员工作月份的翌月内同时为其办理登录,否则该雇主按其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雇员可被科处澳门币200元至1,000元罚款。
市民如想查询更多有关散工供款的资讯,可于办公时间致电28532850,或者浏览社保网页 hans/social/social-mandatory 。
本文来源: 社会保障基金
03.03.201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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