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学制正规教育基本学力要求》行政法规正式颁布
为落实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的规定(下称《纲要法》),持续优化澳门学校的课程与教学,继2014年公布第15/2014号行政法规《本地学制正规教育课程框架》(下称“课程框架”)後,与之相配合的《本地学制正规教育基本学力要求》行政法规(下称“基本学力要求”)昨(20)日正式颁布,并於2015/2016学校年度起,先从幼儿教育阶段实施。
“基本学力要求”指的是学生在完成幼儿、小学、初中及高中各教育阶段的学习後,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既包括基本的知识、技能、能力;亦涵盖情感、态度及价值观的发展。它一方面指导着学校、教师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设计各学习领域及科目的课程,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学生获得基础性和全面性的培养,提升人才培养的素质。“课程框架”与“基本学力要求”互相配合,促成澳门各教育阶段学生发展水平和教育质素保证的基础。
各教育阶段“基本学力要求”,按“课程框架”所定的学习领域或科目订定,其具体内容将以司长批示方式公布。率先於本年9月实施的“幼儿教育基本学力要求”,由课程领域、幼儿教育领域的学者,以及澳门幼儿教师共同参与编订,其内容关注幼儿全面性和启蒙性的发展,着力纠正“小学化”的倾向,贯彻落实《纲要法》幼儿教育目标;内容设计以幼儿的生活经验出发,发展幼儿在“健康与体育”、“语言”、“个人、社会与人文”、“数学与科学”、“艺术”五个领域的基本素养。
配合“基本学力要求”的实施,多年来,教青局分别推行各教育阶段的“先导计划”,在部份学校先行积累实务经验;举办具针对性的教师培训及经验分享活动,如幼儿教育阶段已举办近三十场的不同类型的培训活动,包括“先导计划”的经验分享会,五个学习领域基本学力要求的专题讲座及工作坊,面向骨干教师的研习培训,从而让幼儿教师了解和掌握在日常课堂教学中落实基本学力要求的方式方法,共计超过二千人次参加;持续研发各教育阶段不同学习领域及科目的“课程指引”,为学校及教师理解和实施基本学力要求,提供说明、建议或範例。
小学、初中及高中教育阶段的基本学力要求将按序公布,并分别於2016/2017至2019/2020学年有序实施。往後,教青局将继续通过“内地优秀教师来澳交流计划”、“先导计划”以及开展系统的培训工作,推动学校累积课程发展的经验,让学校的课程与教学更科学、合理,更符合学生的发展需要;同时提升教师的课程规划、实施的能力,提升教学品质,让课堂教学显得更具活力,从而促进学生的学习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