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经济局:二月底至今已收五宗音乐视听著作权查询

13.03.2015  15:46

  澳门经济局昨举办“音乐及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讲解会。该局表示,二月底至今已收到四、五宗关於着作权的查询,反映公衆关注着作权,意识到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由於澳门设立了“集体管理机构”制度,目前有三个机构在经济局登记,均属民间组织,他们有权代表着作权权利人,向有意使用有关作品的个人、企业或机构发出许可,收取许可费。但建议这些集体管理机构要加大宣传。

  创作完成拥著作权

  为增进本澳企业和居民对着作权的认识,尤其是对音乐及视听作品着作权的了解,经济局昨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在经济局会议室举行讲解会。由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厅长郑晓敏、高级技术员(法律范畴)冯炳杰等主讲,海关知识产权厅副关务总长殷镇玄,电信管理局电信标准及技术处处长卢山,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协会(MACA)主席吴国恩及公关部经理文家希等出席。

  著作权是一项自动赋予的权利,任何作品无论是否已被发表、出版、使用或经营,只要该作品创作完成,着作权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为有效保护着作权,作品创作人应尽可能保存相关创作证据,或以任何公开发表作品的方式作为创作证明。

  两情况可合理使用

  据著作权作品的不同范畴,如文学作品、视听作品、实用艺术作品等,著作权保护期各有不同。著作权权利人拥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作品的专属权利,仅著作权权利人有权自由选择使用及经营作品的方式和条件。若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需以书面方式作出许可使用的内容、方式、范围、时间、地点及需缴交的报酬等条件。

  据现行制度,对“合理使用”即一般指毋须经著作权权利人同意使用其受保护作品,主要包括“供私人使用”及“自由使用”两种,“自由使用”如供图书馆、博物馆或为教学目的而复制作品。

  另外,澳门与其他国家地区一样,设立“集体管理机构”制度,这类机构接受著作权权利人的授权,监督及检查作品被使用情况,代表权利人与使用作品的人谈判、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收取报酬或使用费,并将收的报酬或使用费合理分配给各个的着作权权利人。

  三个集体管理机构

  现行在经济局登记的集体管理机构有三个,包括澳门知识产权协会(代表权利人主要是画家),澳门音乐著作权协会(目前没有代表权利人),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协会,均为民间组织,非政府部门。

  郑晓敏表示,二月底至今收到数宗查询,主要查询集体管理机构是否政府机构、是否可代表收取费用及在店舖播放会否侵权等。著作权已订明权利人有权收取费用,亦建议集体管理机构亦要加大宣传,当局亦会作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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