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专员:“海一居事件”不属《土地法》所指的公共利益

21.12.2015  12:19

  澳门廉政专员张永春20日表示,《土地法》中严谨规范了公共利益的特定要求,根据廉政公署向政府提供的法律技术意见,“海一居事件”的性质不符合《土地法》所指的公共利益。他重申,特区政府协助购买海一居楼花人士,前提必须要依法办事。

  张永春早上出席庆祝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十六周年招待酒会,就“海一居事件”接受传媒访问。张永春表示,政府早前就“海一居事件”徵询廉政公署意见,署方回覆的法律技术意见认为,“海一居事件”中涉及消费者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这些也属於公共利益。然而,《土地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所指有利於特区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定义相对狭窄,订定了何种公共利益才可以将土地辖免公开竞投,而“海一居事件”中涉及的消费者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这些公共利益,并不符合《土地法》所指的要求。

  张永春重申,特区政府处理“海一居事件”和协助购买楼花人士,前提是必须依法办事;至於议员对《土地法》的言论,张永春表示不作评论。

  另外,行政长官早前批示廉政公署对16幅土地进行独立调查,张永春称,目前已完成调查工作,并向行政长官提交了报告,预料下周可公布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