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督促公屋管理公司做好大厦管理工作
房屋局重视公共房屋的管理服务,今年1月至11月15日,已对各公共房屋进行了1,140多次巡查,其中,涉嫌违规个案有270多宗,经调查,有29宗涉及社屋管理公司没有按服务合同规定执行管理工作,已作出处罚,以及16宗涉及经济房屋管理公司违反第41/95/M号法令规定,亦已开展处罚程序。
房屋局於今年1月至11月15日,透过300多次社会房屋常规巡查,以及跟进其他政府部门转介或住户反映的管理问题,发现了45宗涉嫌社屋管理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执行楼宇管理工作的情况,例如公共地方的清洁欠佳、管理员的工作表现存在不足、共同设施损坏没有维修或更换等等,其中29宗已作出处罚,涉及罚款约澳门币28万元,其馀个案现正跟进处罚程序。同时对涉嫌作出影响楼宇卫生或占用公共地方等行为的租户发出警告信的共有12宗,科处罚款1宗。
另外,房屋局亦持续督促管理公司做好经济房屋共同部分的管理工作,今年1月至11月15日,房屋局透过840多次经济房屋常规巡查,以及跟进其他政府部门转介或住户反映的管理问题, 期间,发现了227宗涉嫌违规个案,其中,有16宗涉及经济房屋管理公司违反第41/95/M号法令规定,已开展处罚程序。
根据第41/95/M号法令规定,经济房屋管理实体须履行管理义务,包括:有责任促使经屋住户遵守管理实体的规定、实施楼宇共同部分的维修工程、清洁公共区域、确保消防设备等公共设备保持良好运作等。
除了大厦的管理公司须负起若干的管理义务,经屋住户也有责任与义务配合管理实体的工作,例如:每月缴付管理费及有关楼宇共同部分的维修费、不应安装僭建物、不应在公共地方存放物品及占用公共地方等;今年1月至11月15日,发现了21宗涉及经屋住户没有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现正跟进处罚程序。
此外,房屋局已於网页(www.ihm.gov.mo)及官方微信帐号内增设“统计资料”栏目,定期公布“公共房屋管理事务统计资料”, 供市民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