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公布“经济援助的审批及发放”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 

24.08.2015  12:31

审计署公布《经济援助的审批及发放》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发现社会工作局在援助金的审批,以及援助金现金派发的监管两方面均存在问题,未能确保援助金审批的公平公正,亦无法保障所有援助金能适时派发予受益人。

社工局於2013年度给予经济贫乏的个人及家团的经济援助总额高达309,681,809.10澳门元。考虑到有关经济援助涉及大量的公帑,审计署对2013年度的援助金审批及发放情况进行立项审查,探讨社工局作为发放经济援助的专责部门,是否能通过有效机制,依法及监管对援助金申请人发放经济援助。

社工局在审批援助金时,对於如何量化申请人所持有的“银行存款及现金”中可能涉及的社会福利款项,例如现金分享,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导致在实务操作上,辖下各社会工作中心自行采用了不同的计算标准。

对於援助金申请资格核查机制的具体要求,社工局虽然制订了成文《家庭暨社区服务厅社会工作中心──经济援助工作指引》作规範,但《指引》中的书面要求实际上与局方向工作人员作出的口头要求不尽相同。同时,有关的口头要求经过多重的口头传递才传达至前线工作人员,最终导致不同工作人员按各自的理解及标准执行核查工作。从分别抽查两个中心的20宗及10宗申请样本中,分别有16宗及3 宗申请没有执行一项或多项核查程序或收集文件的情况,其比例分别为80%及30%。

此外,现时援助金的核查工作由社工负责,由於个别中心的工作量较大,社工亦需兼顾行政核查工作,增加出错或未能按规定执行的风险。审计结果反映,由於A中心批核的数量是2168宗,B中心为221宗,A中心所批核的个案数量相对多出近10倍,故其没有按核查机制执行的情况亦较多,且有关个案没有足够的客观资料可显示申请人是否符合要求。审计署发现A中心的12宗及B中心的2宗被抽查申请个案,未有透过社保网页查询供款记录,当中A中心的9宗申请就存在需作跟进但未有跟进的情况。

审计署又发现2宗分别属A中心及E中心的个案,出现了重复收取“租金补助”的情形,涉及金额74,950澳门元,但在审计之前社工局却未能发现。另一方面,个别协调员未能按复核机制作全面复核,且申请人卷宗的编排不一致亦导致复核的困难,而家庭厅厅长作抽检的机制亦未能起到有效的作用,最终导致核查机制无法有效运作,无法确保审批结果的公平公正。

社工局於2013年度以现金形式派发的援助金,平均每月约为4,352,711.82澳门元。从审查结果反映,相当一部分的个案实际上是具条件采用非现金方式(如支票)发放援助金,但社工局却一直未有采用,以降低现金发放的比率。

对於一些特殊的个案,如受益人为智障、嗜赌或行动不便等情况,社工局会建议一般援助金的受益人把每月所收取的大部分援助金寄存在社工局,并分数次以现金派发,以便藉此由社工紧密地跟进受益人的情况,而偶发性援助金则由社工代为到总部出纳部提取後再转交予受益人。然而,对於有关情况,社工局现时未有设立一套监管机制对此作规管,亦无要求各中心把受益人实际领取现金时所签收的文件上呈予总部出纳部或作汇报,故局方无法掌握一般援助金寄存及社工代为提取的偶发性援助金现金的实际派发情况及结馀,亦无法监督及确保受益人适时收取援助金现金。此外,该两者实际上均属於社工局持有的现金,但未有反映在社工局会计帐目中的现金结馀内。

审计署就报告所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并透过综合评论表示,社工局作为掌管援助金事宜的权责部门,有责任完善整个审批及发放机制,以确保贯彻落实特区政府扶贫解困的社会政策,使有需要的困难人士在同一的情况下能获得同等的对待,及能适时与确实地获得援助,体现公平原则。为此,局方理应根据运作多年的实际情况,适时检讨《家庭暨社区服务厅社会工作中心──经济援助工作指引》的可行性,理顺问题,统一执行方针,向前线人员传达明确的讯息,以确保作为既定工作方针的《指引》能切实执行。

报告较早前已呈送行政长官,公众可於审计署网站(http://www.ca.gov.mo)下载报告全文,或於办公时间到本署免费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