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法律草案
29.12.2014 20:41
本文来源: 新闻局
根据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雇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雇员有权收取赔偿,而用於计算赔偿的月基本报酬的最高金额为澳门币一万四千元。鑑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现状,特区政府认为有需要调整上述月基本报酬的最高金额。
经谘询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劳资双方代表的意见,并平衡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社会的营商环境、就业状况的稳定性、雇员权益的保障及雇主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特区政府制定了《修改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法律草案,建议修改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第七十条,将因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而用於计算赔偿的月基本报酬的最高金额调升至澳门币二万元。此外,为配合经济的发展,法案建议引入定期检讨机制,规定每两年检讨一次上述月基本报酬的最高金额。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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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2014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