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5月注销车增七成六 注销车可送交局处置
01.06.2017 21:20
本文来源: 新闻局
来源: www.gcs.gov.mo
交通事务局录得今年首5个月注销车辆数量为12,804辆,较去年同期增加75.9%,当中由车主向局方申请的注销车辆有10,946辆,同比增加93.3%;其中28.3%交局方处置,馀下为车主提交文件证明车辆已自行处理,亦有极少部分涉及被窃车辆。局方提醒,车主办理注销时,纵使声明车辆已自行或委托他人处理,但车辆一旦被发现弃於公共道路上会被移走,也可被处罚及需缴付相关行政费用,故为妥善处理车辆,车主办理注销时可将车辆交由局方处置。
车辆弃置道路可受罚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78条第4款规定,经取消注册仍在公共道路上停泊或通行的车辆视为未注册车辆,其所有人须接受处罚。尽管车辆办理注销时已提交车辆处理的证明文件(如劏车纸),一旦被发现仍在公共道路上停泊或通行属违法,车辆会被移走,届时车主可被科处罚款并需缴付相关行政费用。而交通事务局移走有关车辆後会向车主发出公函及登报通知,如车主在期限前未办理手续缴交相关费用,局方会将车辆转交予财政部门作拍卖,并继续向车主追讨移走、存放车辆的行政费用。
车主到交通事务局服务专区办理注销手续时,若需将注销车辆委托局方处理,可预约日期时间自行将车辆送至何贤绅士大马路(鸭涌河)旧汽车检验中心或机场大马路车辆存放场,现场有局方人员接收;亦可选择由局方到指定地点协助移走车辆,并在办理注销手续时一并预约移走车辆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以便局方跟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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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2017 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