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批示对石油产品进口实施准照制度

10.02.2015  11:16

  澳门特区政府继续跟进日前石油产品价格调整对社会民生可能产生的影响,行政长官崔世安9日签署批示,规范石油产品须实施进口准照制度。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批示,并把石油产品列於第452/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进口表(表B)之内。批示自2015年2月16日起生效。

  自2月5日有石油产品代理商宣布调升各类石油产品价格,特区政府已密切留意有关调整对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营商环境所产生的影响,高度关注社会不认同此间调整石油产品价格。行政长官崔世安与经济财政司梁维特司长於刚过去的周六(2月7日)开会商讨,决定对石油产品恢复进口准照制度。

  特区政府重申,将继续秉持“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尽力平衡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努力改善民生。相关部门将完善处理石油产品价格问题的短、中、长期部署,并继续监控石油产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