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10.11.2017  01:28

行政会完成讨论《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食用色素是指增加或恢复食品色泽的食品添加剂,又称着色剂。一般情况下,按照良好生产规範在食品中正确使用已通过安全性评估的食用色素不会损害人体健康。然而,鑑於近年来各地不时出现因在食品中使用未经安全性评估的工业色素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因此,应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予以具体监管,指导和规範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用色素,避免其在食品中使用或添加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物质。

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标准》行政法规草案。在制定相关标准过程中,特区政府综合考量国际及本地的实际情况,除了本澳常用的参考标准,亦充分考虑了主要来源地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邻近地区的标准,以食用色素安全性评估的科学证据为基础,并根据本澳市场食品中食用色素的使用情况,结合本地市民食品消费量进行安全性评价。

草案建议在食品中允许使用的食用色素,以及在使用时应符合的条件。同时,禁止在生的或未经加工肉类、水产、蔬果及婴儿食品等使用食用色素。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