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残障男上诉获撤瑕疵行为 一度被社局取消经济援助
一名残障男子不获社工局发放五个月的经济援助,告上行政法院获判部分胜诉。行政法院直指局方对个案的分析,在建议书及通知书上提出不同立场,令人难以明白其决定的理由,而社工局既已假定上诉人刻意隐瞒可以获得子女扶养,却认为他没履行用作评估经济状况资料的义务,明显出现事实前提错误的瑕疵,决定撤销被诉行为。
三子女助还治疗费
一名男子因工业意外导致伤残,无法工作,自二○○八年开始获社工局发放援助金及残疾金过活,但後来三名子女获批来澳,工作收入合共有一万八千七百四十元。社工局由於其所提交的资料不足证实处於贫乏状况,便於二○一一年十月十日取消对他的经济援助。
此後该名男子三次提出书面申诉,指社工局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取消向其发放援助金,且其三名子女收入不高,还需协助其偿还因治疗而欠下的债务及每月给钱予他前往内地针灸,故三名子女暂未能供养他夫妇二人。他的申诉书并附同其朋友联名撰写的信件、借款单据、借款声明,以及三名子女的收入和生活费用列表等文件。五个月後,即二○一二年三月九日,社工局因应其申请,重新批准向其发放相关援助。
该男子针对二○一一年十一月至二○一二年三月期间,社工局不批准发放经济援助的决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诉,要求撤销被诉行为。
未有违反善意原则
行政法院逐点分析上诉人所提出的理由。首先,就因欠缺听证而违反参与原则,法院考虑到上诉人在接获初端决定的通知後,已适时行使申诉权提起必要诉愿,局方经审查後才决定,认为社工局并没有违反参与原则。
在欠缺说明理由方面,当局拒绝上诉人续期申请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利害关系人违反合作义务,欠缺向行政当局提供证明其经济状况的文件或资料,但建议书上的分析内容以及通知书中所援用的事实依据,均与上述法律依据不相符;此外,当局的建议书及通知书里对个案的分析提出不同立场,令人难以明白及理解其决定的理由。因此,裁定被诉行为欠缺说明理由的主张成立。
行政法院指出,从社工局的分析内容,已假定上诉人刻意隐瞒可以获得子女扶养,但局方没以证实受益人提供虚假声明或使用伪造文件,或不再具备获发援助金的要件来取消发放援助金,反而认定上诉人不履行“提交或提供为确定或评估经济贫乏状况所需的资料”的义务,明显具有事实前提错误的瑕疵。
最後,行政法院认为从当局处理上诉人申请的过程来看,未有出现违反善意原则的情况。
综上所述,行政法院裁定司法上诉人提出的诉讼理由部分成立,因被诉行为违反第六/二○○七号行政法规第十一条(申请书的组成)的规定、欠缺说明理由、具有事实前提错误,撤销被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