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资办向某团体发出书面听证事宜之说明
06.08.2015 20:59
本文来源: 新闻局
就传媒对某团体书面听证事宜之查询,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作说明如下:
1. 个资办在处理任何个案卷宗时,均会按每项要件进行分析,当中包括分析是否具处理资料的正当性问题。个资办向该团体发出书面听证公函,其中提及如团体是在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其个人资料,则“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必须指出,按当时资料显示,如属资料当事人主动提供个人资料的情况,则未见有人在被胁迫情况下提供个人资料,故此书面听证公函所指有关情况“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规定”,仅表示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个人资料处理的正当性条件,并不能因此推论相关活动所收集及处理的个人资料完全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
2. 有关公函之标的为依法通知行为人就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而可被个资办科处罚款一事,按《行政程序法典》相关规定就有关涉嫌违法行为以书面方式表明意见,并非个资办之最终决定。由於上述个案的调查程序仍在进行中,现正处於听证阶段,故个资办不宜作进一步评论。
3. 个资办会一如既往,依法办事,负起监察、协调《个人资料保护法》的遵守和执行工作。
本文来源: 新闻局
06.08.2015 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