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刑法典〉》法律草案 

25.11.2016  23:38

随着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改变,《澳门刑法典》(下称《刑法典》)有关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的若干规定已不符合社会现状,特区政府为回应社会诉求,展开了检讨《刑法典》关於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规定的工作。

在修订《刑法典》工作期间,特区政府听取了司法机关、刑事警察机关、律师及学者的意见,并委托不同团体进行学术研究及民意调查。在此基础上,特区政府提出了多项具体修改建议,并进行公众谘询。公众谘询所收集的整体意见均普遍赞同谘询文件中的方针及建议,特区政府据此制定了《修改〈刑法典〉》法案。

法案旨在修改《刑法典》第二卷第一编第五章规範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的制度,其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引入新罪状-性骚扰罪。

法案建议引入“性骚扰罪”,将实际涉及性方面身体接触的“非礼行为”刑事化,处最高至一年徒刑或科最高至一百二十日罚金,以及将“性骚扰罪”定为半公罪。

二、引入新罪状-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罪。

法案建议引入“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的新罪状,规定接受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卖淫服务的人须负上刑事责任,以及将该犯罪设为公罪。

三、引入新罪状-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色情物品罪。

法案建议引入新罪状“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色情物品罪”,将利用和引诱任何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参与色情表演、录制色情照片、影片或录制品的行为刑事化;将涉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色情物品的其他行为刑事化,如生产、销售、进口、出口、散布、展示或让与未成年人色情物品的行为。法案建议将此犯罪设为公罪,以及建议将此罪纳入七月三十日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第一条,黑社会实施的罪行列表中。

四、修订强奸罪的规定。

法案建议对强奸罪作两项修改。第一,建议将强迫口交行为纳入强奸罪的範围。第二,建议修改强奸罪现时以性别作区分的作法,不论犯罪行为人的性别为何,只要做出相关行为即视为强奸。

五、修订性胁迫罪的规定。

法案建议对性胁迫罪作两项修改。第一,建议增加行为人强迫被害人亲自进行重要性欲行为的情况属性胁迫罪。第二,建议引入一项加重性胁迫罪,如强迫被害人忍受被男性阳具以外的身体其他部分或物件插入其阴道或肛门,即构成加重性胁迫罪。

六、法案建议修改以下性犯罪的性质(公罪或半公罪),加强在刑事程序上对被害人的保障︰

(一)考虑到性胁迫罪与强奸罪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严重性相近,法案建议将性胁迫罪修订为公罪。

(二)考虑到对无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罪的被害人处於非常脆弱的状况,以及该等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法案建议将该犯罪修订为公罪。

(三)法案建议,如被害人未满十六岁,且基於其利益的特别理由,有必要开展诉讼程序时,检察院依职权对具半公罪性质的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开展诉讼程序。

七、法案在加重方面的一般制度提出三项修改建议︰

(一)法案建议加重制度适用於法案引入的上述三项新罪状。

(二)法案建议修改加重情节,将被害人的年龄界限由十四岁提升至十六岁,并将无能力的人或因疾病、身体或精神缺陷而能力低弱的人纳入加重的範围。

(三)法案建议引入新的加重情节,即两个或以上行为人,同时或连续地对被害人实施重要性欲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