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附件二所载的标志的新式样》行政法规草案 

13.10.2017  03:34

车辆使用牌照税的结算及缴纳须於每年一月至三月透过交通事务局进行,於上述期间,会有大量市民缴纳行车税,即使现时交通事务局三个服务专区、财政局、邮电局及九间银行可提供缴纳税款的服务,但上述地点均存在时间限制且轮候需时。

为方便市民缴纳有关税款并领取或补发车辆使用牌照税标志,建议允许透过使用政府的自助服务机列印车辆使用牌照税标志。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附件二所载的标志的新式样》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建议调整标志式样尺寸;删除原标志式样中有关交通事务局及代收机构“存根”的部分;将标志式样中的“年份及结算编号”改为“年份及序号”和“结算编号”两项,将“强制性验车”的表述修订为“定期检验”,以及将“通行税”的中文表述修订为“车辆使用牌照税”。

草案建议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