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候选名单就选管会的决定提出异议 

25.07.2017  02:13

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於7月19日张贴经纠正不符合规範情况所作出的决定,根据《立法会选举法》规定,就提交候选名单作出的决定,候选名单受托人得於3日内向选管会提出异议。

选管会於今(24)日接获候选名单受托人提出异议,选管会将按《立法会选举法》第35条的规定处理。一经作出决定,选管会将透过张贴於选管会办公设施的告示,公布一份载有全部被接纳的候选名单总表。

按照《立法会选举法》规定,候选名单受托人可就选管会对异议的决定,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须在上指张贴日後1日内提起。

倘无上诉,选管会将於上诉期届满後透过张贴於选管会办公设施内的告示,公布一份载有候选人完整身份资料的被确定接纳的候选名单完整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