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公布《关於使用医学辅助生殖技术的指引》 

12.05.2017  02:22

为规範使用医学辅助生殖技术 (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及胚胎、配子或合子的移植) 提供医疗服务,卫生局制定并公布《关於使用医学辅助生殖技术的指引》。

根据该指引规定:受第84/90/M号法令所规範的专业人员,以及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倘使用医学辅助生殖技术提供医疗服务,应预先向卫生局申请许可;医学辅助生殖技术仅得在仁伯爵综合医院及设有急诊部、产科及新生儿深切治疗部的私人卫生单位进行。指引亦就经许可的单位及合资格的人员、个人资料、辅导、评估及告知、被禁止的活动及不许可的服务等内容作出规範。

卫生局重申,本澳一直均有规範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而是次公布《关於使用医学辅助生殖技术的指引》将更有效地指导医疗机构提供医学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程序之申请,故此,本澳卫生专业人员及卫生护理服务场所若提供体外授精-胚胎移植(IVF-ET,又称“试管婴儿”)、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技术(ICSI)等医学辅助生育技术的相关服务,则必须根据上述指引的规定向卫生局申请并获许可後,方可使用医学辅助生殖技术提供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