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彩监察协调局重申成为博彩中介人股东的规定 

18.09.2015  21:37

就近日有贵宾厅员工涉嫌亏空公款潜逃一事,目前司法警察局方面正展开调查。博彩监察协调局将配合司法部门的调查工作,并会依法作出跟进。

博彩监察协调局重申,根据《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预先获得许可之信用机构,方可从事包括接受公众存款之业务。

此外,根据第6/2002号行政法规《订定从事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业务的资格及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博彩中介人必须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披露每名拥有其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或董事的个人资料,作为审查是否具适当资格参与相关业务;另外,根据同一法规第十九条,任何变更(包括股权变动以及有新股东加入等),必须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及得到许可。所以,要合法成为博彩中介人的股东或董事,特别是持有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其个人资料必须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换言之,法例只会承认通过适当资格审查的股东或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