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提醒业界未经审批不可擅自提供医学辅助生育服务 

06.03.2015  00:47

  卫生局表示,澳门以私人制度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受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规範在澳门从事以私人制度提供卫生护理服务所需执照之发出)及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号法令(对设有住院部及手术後复苏室之私人卫生单位的发出执照及监察)规範,本澳的卫生专业人员及医疗机构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早前,卫生局曾接获投诉反映,有人士基於内地、香港已就医学辅助生育服务有严格监管,故到本澳私人医疗服务单位进行人工受孕服务,且部分更要求选择性别、植入前诊断等不道德及违法的行为。有见及此,为保障市民的健康,确保市民所接受的医疗服务符合相关规定,卫生局特别发函提醒本澳医疗机构及医生,在提供新的医疗服务前,必须先向卫生局提交申请,卫生局须根据相关法律规範和程序,审核申请单位的专业能力、场所设备、人员配套等条件。由於医学辅助生育(即人工受孕)医疗服务涉及社会、道德伦理、法律、心理以及人类自身繁衍等层面的问题,目前本澳卫生专业人员及卫生护理服务场所绝不可在未经审批情况下,擅自对病人施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又称“试管婴儿”)、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技术等医学辅助生育技术的相关服务。

特别指出的是,辅助生育技术是近代医学发展中治疗夫妇不育症的特殊技术,随着有关技术不断发展,在宫腔内人工授精及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基础上,衍生了胚胎冷冻、赠卵、代孕、单精子细胞内注射术、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等技术。由於有关技术涉及到社会、道德伦理、法律、心理以及人类自身繁衍等层面的问题,例如:代孕、使用非夫妇关系的精子或卵子移植、植入胚胎数目、性别选择、植入前基因诊断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法律法规的监管下,由符合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的服务。而事实上,内地、香港、台湾已制订了专属的法律法规对辅助生育医学技术进行监管。

据卫生局资料显示,自2012年3月至2015年1月,卫生局私人医务活动牌照科亦曾接获私人卫生单位就提供医学辅助生育服务的4宗申请及2宗谘询,卫生局已重申了目前本澳相关规定。此外,考虑到本澳尚未有规範辅助生育技术的专门法律,仅存在一些零散的规定,故卫生局将会有指引,指导以私人制度营运的医疗机构提供医学辅助生育技术的相关程序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