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修改第3/2014号行政法规《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补充说明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城市规划法》(第12/2013号法律)设立,是政府的谘询机构,负责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检讨及修改程序中,以及在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发出规划条件图的程序中发表意见。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其他职权、组成及运作方式,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即第3/2014号行政法规。当中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提供委员会及专责小组运作所需的行政、技术及後勤支援。另外,亦规定在有需要时,土地工务运输局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行政及技术上的补充支援。
总括来说,向政府提供意见的是作为谘询机构的城市规划委员会本身,而委员会下设的秘书处仅向其提供技术支援,即预备委员会及专责小组的会议;按照主席的指示,编制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程及会议纪录;藉委员会网页发放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资讯;筹组和参与有关考察、研讨会、讲座、会议及其他同类性质的活动;接收和整理公众向委员会提交的意见及建议,并将之转交土地工务运输局等等。
无论是按照《城市规划法》还是第3/2014号行政法规,秘书处都不具备任何影响委员会就城市规划事项发表意见的职权。秘书处的存在与否,不会对委员会本身工作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撤销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并没有削减委员会作为谘询机构的权力,该委员会仍继续负责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检讨及修改程序中,以及在发出规划条件图的程序中发表意见。
在过去的一段运作期内,为有效支援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运作,除由原秘书处提供协助外,土地工务运输局亦须提供补充支援,包括准备供开会用的技术文件及翻译会议文件等等。
除此之外,原秘书处的其中一项职能是接收和整理公众向委员会提交的意见及建议,并将之转交土地工务运输局,可见秘书处接收後仍须送回土地工务运输局跟进处理。经总结实际运作经验,考虑到实务上的工作配合,宜适时调整委员会的运作方式,改为直接由土地工务运输局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
这一改动,只是将过去分别由两个单位(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及土地工务运输局)负责提供的技术支援改为独一单位(土地工务运输局)负责。一方面是落实精简行政架构的施政理念,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由局级部门向委员会提供辅助会更全面,使有关的支援更加直接和畅顺。
是次修改仅仅是对委员会的技术辅助单位作调整,属政府内部运作的一部分,并不涉及制订或修改城市规划的制度或程序方面的任何改变,因此,不属须听取委员会意见的涉及城市规划的内容。
另外,根据第2/1999号法律《政府组织纲要法》及第13/2009号法律《关於订定内部规範的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政府的谘询机构,其组成及运作由行政法规订定。如上所述,第12/2013号法律《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其他职权、组成及运作方式,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因此,是次透过第2/2015号行政法规撤销该委员会的秘书处,完全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存在所谓行政法规“违法”的问题。
在此重申,是次修改并没有触及委员会本身的职权,即继续就城市发展策略研究;城市规划範畴的法规及规章草案;城市规划的技术规定及指引等等发表意见,而作为委员会主席的职权亦没有改动,继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订定和核准全体会议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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