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署举行《婴儿配方食品营养成分要求》讲解会
民政总署食品安全中心日前举办《婴儿配方食品营养成分要求》讲解会,并邀请卫生局派员出席,向业界说明有关内容。
第28/2016号行政法规《婴儿配方食品营养成分要求》标准已于去年年底颁布并将于本年二月下旬生效。有见及此,民署食安中心举办讲解会,邀请澳门主要婴儿配方食品入口商出席,向其讲解及要求经销相关产品时须严谨遵守标准之规范,并邀请卫生局代表到场解答业界有关婴儿配方食品进口申请的问题。讲解会于一月十八日在营地活动中心礼堂举办,超过七十名业界代表出席。
根据已生效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的生产经营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旦发现生产经营之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被科处澳门币五万元至六十万元的罚款,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当中,特区政府为保障婴儿健康成长,制订了《婴儿配方食品营养成分要求》,在制定相关标准的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食品法典委员会、产品主要来源地的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邻近地区的标准,以配合国际及本地情况,并确保不会对婴儿配方食品供应构成影响及避免贸易障碍等问题。
按本标准的定义,“婴儿”是指十二月龄或以下的人,而“婴儿配方食品” 是指一类可满足婴儿从出生至可适当辅食餵养的最初数月的营养需求而特别配制的粉状或液态状的母乳替代品。如果哺乳不可行,婴儿配方食品便是婴儿出生后至可开始辅食餵养之前唯一能满足其营养需求的食品。由于未开始添加辅食的婴儿无法从其他食品中获取营养,因此,规管婴儿配方食品的营养安全性及充分性对保障婴儿健康十分重要。本标准从能量值、营养成分的含量以及营养成分的比例三方面订定婴儿配方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以确保其能满足婴儿正常营养需求,从而保障婴儿健康成长。然而,本标准不适用于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
特区政府分阶段有序地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持续更新,有关食安标准可参阅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或浏览民署食安资讯网 www.foodsafety.gov.m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