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执行法》将於9月1日生效
第2/2017号法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执行法》(以下简称“《执行法》”)将於2017年9月1日生效,并同时废止第45/86/M号法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适用於澳门地区之规章》。《执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 对CITES附录I、II及III所列物种标本贸易的规範
CITES按物种标本受贸易威胁的程度,将濒危动植物种分别列入三个附录内,并就各附录所列物种标本(不论活体或死体、部份或其衍生物)的合法贸易订出规範。附录I所列的是禁止贸易的物种,而附录II及III所列的是须对其贸易作规管的物种。相关附录内容已载於第78/2016号行政长官公告内。
─ 指定民政总署为科学机构并订定职权
《执行法》指定民政总署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科学机构,订定该署在濒危物种方面的有关职权,尤其是确保物种标本的对外贸易不会损害该物种的生存、识别物种标本,以及就物种标本贸易活动的签发证明书及准照程序、活动物标本的运送及收容设施等範畴提供意见。
─ 新增强制登记
《执行法》规定公约附录相关的进出口商、圈养人及培植人、剥制师以及科学机关必须到管理机构经济局进行登记。圈养人及培植人在登记获批後,可进行CITES附录II及附录III所列物种标本的圈养或培植。
─ 违法行为的处罚
《执行法》把涉及CITES附录I物种贸易的违法行为处罚定为轻微违反,罚金为澳门币二十万至五十万,相关标本亦将拨归澳门特区政府所有,以加强阻吓力。对於其他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尤其是涉及CITES附录II及附录III物种的违法贸易,定出不同幅度的罚款金额以及可科处附加处罚,例如没收有关物种标本。
为有效履行CITES,《执行法》订定进出口濒危物种所须符合的要求以及提交的文件,包括管理机构经济局签发的CITES证明书及准照。《执行法》并没有对现行申领证照程序作实质上改变,只是作更详细的规範,对从事合法贸易的人士并不会增加办理手续的复杂性。
市民应留意《执行法》有关规定,所有濒危物种标本,不论活体或死体、部份或其衍生物的贸易均受监管。CITES附录I所列物种标本(如象、犀牛、老虎)禁止作商业性贸易,而附录II及附录III所列物种标本部份为市面常见(如兰花、花旗蔘、鳄鱼皮制品),其进出口须依法预先申领CITES证明书及准照。在未具备证明书及准照的情况下进出口CITES附录物种,违例者将被科以处罚。
如欲查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执行法》以及濒危物种的相关资讯,可浏览经济局网页http://www.economia.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