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纲要法》谘询内容重点简介 

06.07.2015  18:20

  新《预算纲要法》将规範政府以更有效率及效益的方式,开展预算活动,管理预算收入及开支;严格规範预算修改,从而达至专款专用;与此同时,加强预算及帐目资讯的透明度,以满足立法会及社会大众对公共财政监督的需要。为达到上述目的,《预算纲要法》拟从六大重点出发,重新订定。

重点一:重订及增加若干基本原则

有关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及规则合共十项,其中,以现行法例为基础,略作调整的有五项,包括:年度性原则、单一性及整体性原则、不扣除原则、不指定用途原则、分类列明原则。

其馀五项为新设立的,包括:

一. 预算透明度

透过预算资讯的适时提供,提高预算透明度,让公众适时获悉特区预算执行情况,更好的监督政府的预算管理。

二. 预算平衡

为体现《基本法》的精神,新《预算纲要法》强调在编制特区预算时,以量入为出为原则,以保持预算平衡,避免赤字。换言之,须按预测收入的多少,决定开支预算的规模;且当经济出现调整以致收入受到影响时,开支也应得到控制和进行相应调整。做到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确保特区财政收支状况的长远健康发展。

三. 可持续性

该原则指特区对已承担或将承担的开支负担应具备足够的支付能力;广义而言,是指特区应具备长期预算的规模和充实的财政资源,能持续提供服务,维持特区经济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 会计制度

现行大部份的公共行政部门是采用单式的记帐法,新《预算纲要法》拟采用更为科学的复式记帐法,对每一笔交易或事项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帐户中进行登记,从而可以更清楚、准确、完整地记录所有财务数据,令财务资料的信息量更为丰富全面。

五. 效益、经济及效率

新《预算纲要法》拟规範公共行政部门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应遵循“效益、经济及效率”原则,在运用所赋予的公共资源时,寻求以最少的资源支出提供优质服务,达至既定的目标。

重点二:实行专款专用制度

特区政府须按立法会通过的预算,专款专用,开展行政活动。新《预算纲要法》拟规定,任何预算的修改,如涉及特区总开支预算金额的增加,须编制法案,提交立法会审议;如不涉及特区总开支预算金额的增加,则由行政长官核准;除法定情况外,任何预算修改,不得涉及组织章目之间,经济性质分类章目之间,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项目群之间的拨款转移。例如,甲部门的预算款项不得转至乙部门、预算计划用於支付薪俸的人员开支不得转为购置物品,或者计划用来兴建公共房屋的款项,不得转至兴建公路桥梁等其他的项目。

这一拟新增的规定,将是新《预算纲要法》中的重要环节,也是该法重新订定的根本目的之一,希望藉此将公共资源的运用纳入更完整的法律规管範围内,通过对预算修改的严谨监控,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公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重点三:强调预算执行的功能分开原则

新《预算纲要法》中拟规定於预算收入方面,结算与徵收功能分开;於预算开支方面,将开支许可、结算、支付许可及支付的功能分开。

重点四:规範备用拨款金额的设置上限

政府於编制来年的财政预算案时,基於各种主客观原因,不可能精确的预测到来年将发生的一切开支,为此,就需要准备一定的“应急备用金”,即“备用拨款”,以应付一些未能预测的开支。

现行《预算纲要法》备用拨款的金额并无上限的设置,而系由特区政府基於审慎理财的原则,透过财政预算案向立法机关作出预算建议。新《预算纲要法》拟订定,无论特区中央预算或自治机构的本身预算,备用拨款金额不得超过开支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

另外,新《预算纲要法》拟规定,遇有涉及特区内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形,行政长官得许可,将其他於预算执行期间因具理据而显示出属多出的款项,作出调拨以追加备用拨款。在有限制的条件下,保证当出现危及公共安全及利益的事件时,政府能具备足够的资源及时应对,增强应变能力。

重点五:设立跨年度指示性开支

新《预算纲要法》将强化预算案之完整性及严谨性。尤其系涉及跨年度执行的开支项目(例如:跨年度的公共工程),公共部门除登录预算开支外,尚应提供具明细的参考资料。

新《预算纲要法》拟规定,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公共部门为落实投资项目而登录预算应按项目群分列预算,就跨年度的大型工程项目,应估算整体的预算开支及所需的执行年期。

公共部门除提交建议年度所需的预算供立法会审核外,还须列示随後年份以至完成执行项目年份的各年度的指示性开支,以便立法会在审议预算案时能清晰了解公共部门对投资项目的整体规划。而在预算执行的持续监督方面,配套法规拟规範,部门及机构须定期向立法会汇报有关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资讯。

该规定希望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丰富可供监督的资讯内容,提高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透明度,便於立法会更深入和适时的对项目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有效监督。二是有利於公共部门持续审视实际的开支是否按计划进行。

重点六:增设预算中期报告

除保留年末预算执行报告的提交机制外,新《预算纲要法》拟增设年中预算执行报告,规定特区政府须於每年七月底前,向立法会提交截至当年度六月三十日止的年中预算执行报告,报告须载有跟进预算执行的必需会计资料。其作用是在预算执行的年度中,及时检视预算执行现况,有利於立法会适时了解特区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政府的预算管理和财政活动的监督。

以上为新《预算纲要法》六大重点,其他的谘询内容欢迎有兴趣的人士参阅谘询文本。为提高本次谘询的成效,聚焦社会关心的议题,本局亦设计了“谘询意见表”,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提供意见,有关意见表可投入放置於财政局大楼及辖下两个办公地点的意见箱内,详细地址在谘询文本中有清楚列示;市民亦可透过登入“财政局谘询专页”填写及提交意见表;又或者直接就所关心的任何内容透过本局提供的任一方式或途径提出,充分发表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