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一般性通过 轻微家暴定义惹争议
澳门立法大方向无大分歧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昨仍然经过三个多小时讨论才获一般性通过,多位议员担忧“轻微家暴”定义难执行,亦“心急”追问连串细则性审议的问题。政府回应时表示,社会对“家暴法”列公罪意见曾南辕北辙,政府本着防止暴力、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决定将家暴列为公罪,即由政府提告。留有“轻微家暴列半公罪”的空间,是希望尊重受害人的自主权,由受害人自行决定告或不告。
谭司:家暴零容忍
社会文化司司长谭俊荣引介法案时表示,立法目的是进一步维护家庭和谐,防止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家暴行为的受害者。现时法案建议家庭成员间作出的家暴行为列为公罪。家暴行为是指家庭成员间故意作出的侵犯生命、伤害身体或健康且後果非属轻微,身体或精神虐待、性侵犯、侵犯人身自由等不法行为。
多位议员担忧,“伤害身体或健康且後果非属轻微”(下称“轻微家暴”)的定义含糊,接触家暴的前线警员难作判断。议员吴国昌称,政府有层层把关,相信不会错判好人,点解要有“轻微家暴”制造灰色地带?宋碧琪问故意而作出轻微伤害,是否属家暴?黄洁贞问政府如何培训前线人员去判断家暴行为?
谭俊荣回应表示,本澳社会对家暴是零容忍。他称,若家庭和睦,理应相亲相爱,不可能向家人施毒手,希望家暴法可保护家暴受害人和惩治家暴行为人。
轻微家暴留空间
法务局副局长梁葆莹表示,对於家暴是否列公罪,社会意见曾南辕北辙。有学者质疑,家暴列公罪後,“打邻居太太是半公罪,但打自己老婆就是公罪”,会违反《刑法典》原则,造成不公平。但社服界接触众多家暴个案,强调停留半公罪,受害人被打到遍体鳞伤,仍不会提告施暴者,纵容暴力。政府权衡轻重,认为最重要是防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人保护,故决定将家暴列为公罪。
至於“轻微家暴”争议。梁葆莹引述社服界的意见,指社服界希望普通伤害中属严重的才让公权力介入,并非所有意气之争(如“掴一巴”)都列公罪,否则进入司法程序,中止诉讼需时两年,可能会对家庭造成困扰。
梁葆莹并称,故意而造成的轻微家暴属於半公罪,政府留有“轻微家暴列半公罪”的空间,希望尊重受害人的自主权,由受害人决定告或不告。对於不影响立法原意,而完善定义条文,政府持开放态度,愿意进一步听取立法会意见。
社局将协调推动
议员们并关注精神虐待定义。谭俊荣称,国际上对精神虐待已有科学定义,并有具体例子,不会由社工局自行定义。法案若获立法会通过,社工局将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也将邀请社会团体共同推动各界认识家暴法;社工局并已完成处理家暴程序指引。
交委会细则审议
“家暴法”法案经三个多小时的讨论,最终在廿八票赞成、一票弃权下获一般性通过,将交由委员会作细则性审议。法案文本建议,家暴行为列为公罪(轻微家暴为半公罪),并引入中止诉讼程序、调解会议,令家庭有破镜重圆机会。社工局并加强行政支援,包括提供临时居所、经济援助、强制措施(如命令施暴者迁出家居、禁止骚扰受害人等),设立家暴个案中央登记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