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份之税务责任 

31.12.2015  12:41

2016年

1月份之税务责任

至十五日

职业税 - 雇主应透过M/B式凭单,把上季(十,十一及十二月)从雇员或散工薪酬内所代扣之税款,缴予财政局、仔接待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龙成大厦收纳处。(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及第六款)

- 独资商号的东主应把上季(十,十一及十二月)从本身工作报酬名义入账的款项内扣除之职业税,缴予财政局、仔接待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龙成大厦收纳处。(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获批准选择预先缴纳制度的雇主,须透过M/B式凭单,向财政局、仔接待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龙成大厦收纳处缴纳经财政局局长批准所预定之税款。(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根据第9/2014号法律第十七条规定,扣减应缴税额百分之三十,豁免额订定为$144,000.00)

全月

旅游税 -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游综合体,餐厅(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厅,及同类之场所),舞厅(其中包括夜总会,的士高,舞厅及歌舞厅之场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场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应缴纳上月份所代收之旅游税。(八月十九日第19/96/M号法律第十二条)

(根据第9/2014号法律第十五条规定,豁免其所指场所本年度之旅游税)

职业税 - 第一组纳税人(受雇人士)递交M/5式申报书,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第九条或特别法例所指豁免职业税之人士,倘并无从其他工作来源获得收益,可无须递交申报书;又第一组纳税人,当其报酬是从唯一的雇主处获得时,亦可免交申报书。

- 不具备适当编制会计之第二组纳税人(自由或专门职业)递交M/5式申报书,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

- 具备适当编制会计之第二组纳税人(自由或专门职业)递交M/5式申报书,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根据第三十二条条文,不论有否扣除税款,雇主须递交上年度曾支付或发给任何薪酬或收益予散工或雇员的M3/M4式名表及其相应税务编号。(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十三条第一款)

房屋税 - 出租房屋之纳税人欲享用其房屋维修及保养费用之扣除,须递交M/7式申报书。(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第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辆税 - 凡从事将新机动车辆出售予消费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机动车辆之自然人或法人在发生应课税事实後十五日内,递交M/4格式之申报书及缴纳结算之税款。(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