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法院今日下午对涉前检察长何超明案的另外九名嫌犯作出一审宣判。
经开庭听取众嫌犯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调查证据,合议庭裁定大部分控诉事实获证明属实且部分控诉理由成立,判决如下:
嫌犯黄国威、嫌犯麦炎泰、嫌犯何超信及嫌犯李君本,被控触犯7项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2款及第3款及第4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加重清洗黑钱罪」,均获判处无罪。
嫌犯何超信及嫌犯李君本,被控触犯31项《刑法典》第342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因追诉时效已过而宣告针对该两名嫌犯的刑事程序消灭。
*1. 嫌犯黄国威: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触犯了1项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及第2条第2款规定及处罚之「参加黑社会罪」,判处8年徒刑;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以连续犯的方式触犯了1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规定及处罚之「相当巨额诈骗罪」,判处4年徒刑;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触犯了49项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2款及第3款及第4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加重清洗黑钱罪」,每项判处3年6个月徒刑;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触犯了1042项《刑法典》第342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每项判处6个月徒刑;及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以连续犯的方式触犯了54项《刑法典》第342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每项判处1年徒刑。 上述数罪竞合,合共判处14年实际徒刑。
*2. 嫌犯麦炎泰: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触犯了1项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及第2条第2款规定及处罚之「参加黑社会罪」,判处8年徒刑;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以连续犯的方式触犯了1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规定及处罚之「相当巨额诈骗罪」,判处4年徒刑;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触犯了49项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2款及第3款及第4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加重清洗黑钱罪」,每项判处3年6个月徒刑;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触犯了1042项《刑法典》第342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每项判处6个月徒刑;及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以连续犯的方式触犯了54项《刑法典》第342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每项判处1年徒刑。 上述数罪竞合,合共判处12年实际徒刑。
*3. 嫌犯何超信: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触犯了1项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及第2条第2款规定及处罚之「参加黑社会罪」,判处8年徒刑;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以连续犯的方式触犯了1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规定及处罚之「相当巨额诈骗罪」,判处4年徒刑;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触犯了49项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2款及第3款及第4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加重清洗黑钱罪」,每项判处3年6个月徒刑;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触犯了1032项《刑法典》第342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每项判处6个月徒刑;及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以连续犯的方式触犯了52项《刑法典》第342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每项判处1年徒刑。 上述数罪竞合,合共判处13年实际徒刑。
*4. 嫌犯李君本: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触犯了1项第6/97/M号法律第1条第1款及第2条第2款规定及处罚之「参加黑社会罪」,判处8年徒刑;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以连续犯的方式触犯了1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规定及处罚之「相当巨额诈骗罪」,判处4年徒刑;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触犯了49项第2/2006号法律第3条第2款及第3款及第4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加重清洗黑钱罪」,每项判处3年6个月徒刑;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触犯了1032项《刑法典》第342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每项判处6个月徒刑;及 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以连续犯的方式触犯了52项《刑法典》第342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每项判处1年徒刑。 上述数罪竞合,合共判处12年实际徒刑。
*5. 嫌犯林浩源,被控触犯1项第6/97/M号第1条第1款及第2条第2款规定及处罚之「参加黑社会罪」、61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规定及处罚之「相当巨额诈骗罪」、183项《刑法典》第211条第3款规定及处罚之「巨额诈骗罪」及1065项《刑法典》第211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诈骗罪」,均获判处无罪。
*6. 嫌犯黎建恩,被控触犯30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规定及处罚之「相当巨额诈骗罪」及121项《刑法典》第211条第3款规定及处罚之「巨额诈骗罪」、61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规定及处罚之「相当巨额诈骗罪」、183项《刑法典》第211条第3款规定及处罚之「巨额诈骗罪」及1065项《刑法典》第211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诈骗罪」,均获判处无罪。
*7. 嫌犯陈家辉,被控触犯30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规定及处罚之「相当巨额诈骗罪」及121项《刑法典》第211条第3款规定及处罚之「巨额诈骗罪」、61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规定及处罚之「相当巨额诈骗罪」、183项《刑法典》第211条第3款规定及处罚之「巨额诈骗罪」及1065项《刑法典》第211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之「诈骗罪」,均获判处无罪。
*8. 嫌犯王显娣,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触犯了1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规定及处罚之「相当巨额诈骗罪」,因追诉时效已过而宣告针对该嫌犯的刑事程序消灭。
嫌犯王显娣被控触犯1项《刑法典》第211条第3款规定及处罚之「巨额诈骗罪」,获判处无罪。
嫌犯王显娣,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触犯了:
4项《刑法典》第211条第4款a项规定及处罚之「相当巨额诈骗罪」,每项判处3年6个月徒刑;及 1项《刑法典》第211条第3款规定及处罚之「巨额诈骗罪」(由2项《刑法典》第211条第3款规定及处罚之「巨额诈骗罪」改判),判处1年徒刑。 上述数罪竞合,合共判处6年实际徒刑。
*9. 嫌犯周小芙,以共同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触犯了:
2项第11/2003号法律第27条第2款规定和处罚的「虚假声明罪」,每项判处1年徒刑;及 1项第11/2003号法律第28条第1款规定和处罚的「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1年徒刑。 上述三罪竞合,合共判处2年徒刑,暂缓3年6个月执行。
参阅初级法院第CR1-16-0434-PCC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