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法律草案
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该法所规定的制度及实施提出了很多意见及建议。经研究及参考各种意见後,特区政府制作了检讨《经济房屋法》谘询文本,并於2014年进行公众谘询。根据公众谘询的结果 ,并结合二零一三年经济房屋一般性申请(多户型申请)的实际工作需要,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修改建议如下︰
第一,为了让有关申请人能及早知悉申请结果及获安排甄选上楼,法案建议修改现行“先审查後抽签”的程序,规定在提交经济房屋申请表的期间结束後,允许房屋局透过对申请人在申请表内所填写的资料与声明作出初步审查,以初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的资格及条件。
经初步审查获接纳的申请人及被取消资格的申请人按组别的优先次序排列,在排列後名次相同的情况下进行电脑随机抽号排序,以便制定申请人排序名单。申请人可对申请人排序名单提起司法上诉,该司法上诉不具中止效力。
在分配房屋前,房屋局因应可分配单位的数量,按申请人排序名单的次序逐一对经初步审查获接纳的申请人甄选并作实质审查。
第二,法案建议“先抽签後审查”制度适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五十一期第二组所刊登的有关开展取得经济房屋一般性申请(多户型申请)。
为适用初步审查的规定,如申请人已适当填妥及签署上述取得经济房屋一般性申请的申请表,并附同公开申请公告载有的申请所要求的文件一并提交予房屋局,且在提交申请表之日所提交的资料显示符合家团申请人代表及个人申请人须为年满十八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规定,以及申请人所申报的收入及资产显示金额符合第386/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订定的收入及资产限额,则申请视为经初步审查获接纳。
法案规定,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