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场上半年逾130滥泊车辆
2017年上半年录得逾130宗公共停车场滥泊个案,较去年同期减少两成。交通事务局重申,在场连续停泊逾八日、停泊在留用或私人泊车位、停泊在妨碍场内运作之位置或占用多个泊车位均为滥泊,违者可被科处罚款、移走车辆,甚或作弃置车辆转交财政部门拍卖,而拍卖後亦会继续被追收相关款项,提醒车主切勿以身试法。
交通事务局及各公共停车场管理公司持续派员加强巡查泊车位的使用情况,共同打击车辆滥泊行为,以保障公共泊车资源合理运用和理顺泊车秩序。根据统计,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局方在管辖的42个公共停车场中共发现133部滥泊车辆,当中11部为电单车,其馀则为轻型汽车;交通事务局随即按照《公共泊车服务规章》规定对有关车辆开展处理程序,其中47部车辆的车主已缴交相应款项及把车辆驶离,59部车辆经局方、警方或管理公司拖至存车场,3部车辆已执行注销或归政府手续,另有24部车辆正进行相关程序,以重新开放有关泊车位予公众使用。与2016年同期相比,滥泊个案总数减少了34宗,跌幅约20.36%。
拍卖後仍需缴罚款
根据《公共泊车服务规章》规定,公共停车场滥泊行为共分为四类︰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泊期限超过八天(月票或事先已向营运实体提出书面申请除外);停泊在留用或私人泊车位;车辆停泊於阻碍或妨碍其他车辆进出泊车位的地点,或以任何方式妨碍停车场的正常运作;一部车辆占用多个泊车位。
针对上述情况,交通事务局会按照规章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停车场管理公司通知警方到场锁车,锁车三小时後,可将有关车辆拖走并存放於存车场内。随後,局方会向车主发出领回车辆通知书或登报通知,如车辆在作出通知後90日内未被认领,将视为弃置车辆及转交予财政部门拍卖,而车主则会继续被追讨过程中涉及的泊车、移走及按日计算之存放费用。
交通事务局再次呼吁驾驶者,使用公共停车场时须注意车辆停泊的时数及位置,以免阻碍场内运作及受到检控;局方会继续加强巡查各公共停车场的运作情况,持续打击滥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