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行政会完成讨论《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
规范澳门高等教育制度的第11/91/M号法令,颁布至今已有二十多年,为配合澳门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以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经邀请专家组研究和多次谘询本澳高等教育界意见,以及先後两次向社会公开谘询,并借鉴高等教育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同时结合本澳的实际情况,特区政府拟定了法规的修改方向和目标如下∶(一)保障及持续提升教育质素;(二)强化高等院校自身的管治水平;(三)加大院校在办学及课程设置方面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四)强化师资队伍;(五)提升学生整体水平;(六)为高等教育整体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
在此基础上,特区政府制定了《高等教育制度》法律草案,法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在教育素质保证方面,法案建议设立高等教育评监制度,规定所有高等院校不论属何种法律性质,均须受评监制度约束。评监包括院校评监及课程评审两部分;院校评监分为院校质素核证及院校认证两类,而课程评审则分为课程认证及课程审视两类。任何高等院校倘按法案规定通过相关的评监,满足所需的条件,均可依法开办相关课程。此外,法案建议,将现行监管外地高等院校在本地从事教育活动的第41/99/M号法令的内容以独立一章纳入法案,相关的非本地高教课程亦须受评监制度的规范。
第二,在高等院校的管理方面,高等院校除继续享有学术自主、教学自主,以及按其性质享有行政及财政自主权之外,法案还规定各院校必须设立负责订定院校发展方针并监督有关执行情况的校董会;同时,须制定包括规范院校的财政、行政、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院校章程。此外,由於现行高等教育法规未就高等院校办学条件和资源订定具体要求、准则,亦没有具比较性或量化性的审订指标。因此,法案规定透过日後订定的《高等教育规章》,更清晰及具体地订明开办高教院校、开设高教教育课程的各项条件,以及院校、课程及学生管理的相关要求。
与此同时,法案亦明确指出,公立高等院校属公法人,但不妨碍其设立法规或相关修改的特别规定的适用,而在任何情况下,公立高等院校的拥有权及财产均属於公产。
另外,由於现行第11/91/M号法令只规范在澳门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立及私立教育机构的组织与运作,为此,法案建议将法案适用范围扩大至於澳门特区以外开办课程的本澳高等院校的活动、组织及运作,以配合本澳高等教育的发展。
第三,在课程设置方面,为配合国际高等教育的发展,让本澳高等院校能以更灵活的方式开设各类高等教育课程,法案建议增设学分制、主修及副修制和双学士学位,以及副学士文凭课程等,并取消高等专科学位。法案规定,副修计划、副学士文凭课程、设有主修或双主修的学士学位课程,以及双学士学位课程均须根据学分制设置;而经适当配合後,其他高等教育课程也可根据学分制设置,以增加学生学习的选择性和流动性。
第四,在强化师资队伍方面,法案规定,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者,具备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资格。除特定情况外,参与教授某一课程的教学人员所具有的学位不得低於所授课程的学位。同时,法案亦把高等院校教学人员从事的活动定性为“公共利益活动”,为其获得公共资源上的支持创设条件,以进一步提升院校的管理水平和师资力量。
第五,在人才培养方面,法案新增了平等入学的条文,规定政府应创造条件让所有人接受高等教育,并使其不因国籍、血统、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同时,为提高教育素质,法案建议将高等教育课程的入学条件调升为高中三毕业(合共十二年的小学至高中教育),亦修订了资优学生入读高等院校的规定,让相关机制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法案也建议,将未具高中学历但经院校入学考试评核合格的人士的最低入学年龄,由现行法例规定的25岁下调至23岁,以鼓励更多有需要的人士修读高等教育课程。另外,为使大专学生有更广阔视野及丰富学习经验,法案也建议全日制学生可参与校内与教学及科研有关的活动,以及对学生的实习活动进行规范,包括在外地实习的条件。
第六,在教育资助方面,法案规定设立高等教育资助机制,并透过高等教育基金施行。相关机制包括对高等院校提供财政援助,对评监制度的实施及运作提供资助、对高等教育学生提供财政援助等。
法案自公布後满九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