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署呼吁广告准照持有人检修广告物

04.08.2015  11:33

踏入夏季,本澳将受雨量增加及出现热带气旋的影响,广告物容易吹倒而造成意外。民政总署呼吁各广告准照持有人检查及保修广告物,确保安全稳固,并按法例规定购买民事责任保险,以保障公众安全。

根据《公共地方总规章》的规定,广告准照持有人有义务保持广告及广告载体的美观和清洁,并须确保其稳固安全,特别在风季采取适当措施,有需要时暂时移除广告物或广告载体,以维护公众的安全。广告招牌一旦对他人造成损害,其拥有人可被追究相关责任。

根据第7/89/M号法律及《公共地方总规章》的规定,凡于房地产、车辆或任何构筑物上装设广告物,必须事先获得民署的批准,否则可被检控,最高可被罚款澳门币一万二千元。此外,民署有权下令搬离违法的广告、以及禁制违法工程的进行或将之拆卸。逾期未履行清拆命令者,须承担由民署移除或清拆有关违法广告招牌之费用。

此外,安装发光的广告或招牌,包括灯箱、霓虹灯、LED及电子显示屏,须遵守环境保护局制订的《广告招牌、建筑物装饰灯和户外电子显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而随著《文化遗产保护法》生效后,在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建筑群、场所,以及位于缓冲区的不动产张贴或装置任何性质的物品,须遵守适用法例,且事先经文化局评估,并取决于该局具约束力的意见。因此,倘广告或招牌设置于上述所指之范围内,必须符合“已评定区域内广告/招牌的安装指引”及获得文化局的赞同意见。

申领长期广告招牌准照的人士,须填妥由民署提供的申请表格,附同所需要的文件,到民署辖下的综合服务中心、中区市民服务中心、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或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倘若有关广告招牌是装设于有金属或石材成份的载体上,按《公共地方总规章》之规定,必须购买“装设宣传品及广告品的民事责任保险”。

本年度相关的准照费用已获行政长官豁免,市民到领准照时,只须缴交准照费用百份之十五的保证金(最低金额为澳门币五百元,最高金额为澳门币五千元);在场所结业后,准照持有人须履行全部义务,并在确认拆除所有广告物及广告载体后,便可申请退回有关之保证金。

有关申请广告招牌准照的表格及相关指引,可于民署辖下各服务中心免费索取,或于民政总署网页 www.iacm.gov.mo 下载。市民亦可致电民政总署市民服务热线2833 7676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