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职业介绍所业务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职业介绍所业务法》法律草案。
随着本澳经济发展及劳动力市场的变化,职业介绍所已成为雇主招募外地雇员的其中一个重要途径。为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使职业介绍所制度更规範化,有必要对现行制度作出修订,以回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及该服务使用者的诉求。特区政府经听取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业界组织及团体、市民的意见及诉求,并参考邻近国家及地区的相关制度及实践经验。据此,特区政府制订了《职业介绍所业务法》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订定向职业介绍所发出准照的制度及规範其运作,并适用於从事职业介绍所业务的自然人、公司及社团。
法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规範职业介绍所准照的发出要件。法案规定职业介绍所的申请人须持有就业服务指导员准照,亦对职业介绍所营业场所的要求、申请准照所需的文件以及担保作出明确要求。
二、规範职业介绍所的运作。法案规定职业介绍所的准照持有人及全体雇员,须就因从事业务时知悉的事实、资讯及个人资料遵守保密义务。法案建议对职业介绍所经营业务时须遵守的准则,订定具约束力及强制性的指引。劳工事务局的人员在执行监察职务时,职业介绍所的准照持有人及全体雇员具合作义务。
三、引入就业服务指导员制度。法案规定就业服务指导员的从业要件。此外,法案建议每间职业介绍所及其分所均须有至少一名就业服务指导员,并须由其向服务使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四、完善职业介绍所收费制度。法案订明收费职业介绍所可向雇主及雇员收取服务费,且向雇员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其首月基本报酬的百分之五十,有关费用仅可於劳动关系建立六十日後方可向雇员一次性收取。
法案增设退还及减收服务费的机制,规定当服务使用者於试用期内被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收费职业介绍所须向被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者退还或减收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服务费;同时,非本地居民因自身原因而未能获发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收费职业介绍所亦须向雇主退还或减收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服务费。
五、完善处罚及监管制度。法案明确禁止职业介绍所向逗留在澳门特区的非本地居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向服务使用者收取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促使服务使用者接受或提供非法工作等。职业介绍所或就业服务指导员未有遵守法案的规定,将构成行政违法行为,除罚款外,亦可被科处具期限的附加处罚。
六、过渡规定。法案建议生效前已获发有效执照的职业介绍所的持有人,或於公布生效之日前已连续从事职业介绍所业务达五年或以上的从业员,在申请就业服务指导员准照时可豁免相关学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