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刑事法律制度研究委员会 

09.02.2015  15:12

  今(9)日出版的第6期第一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出第25/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具项目组性质的刑事法律制度研究委员会。批示自公布翌日(2月10日)起生效。

该委员会存续期为3年,可延长。委员会旨在:

(一)跟进刑事法律领域的法律及司法改革的发展,并就此提出建议或修改意见;

(二)监察上项所指改革的实施情况;

(三)开展社会法律领域的研究计划,以持续完善刑事法律制度;

(四)开展刑事政策研究,以协助有权限机关制定相关政策;

(五)就开展的活动,每年向检察长提交一份综合报告。

刑事法律制度研究委员会由一名主任领导,由行政长官经检察长建议以定期委任方式批示委任,其报酬由行政长官订定。检察长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後勤、行政及技术支援,并负责支付其相关运作费用。委员会的运作由检察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