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底前注销车辆无须缴付2017行车税 

07.01.2017  02:32

就网上出现有关车主申请注销车辆前需缴付2017年度车辆使用牌照税(俗称行车税)之言论,交通事务局特此澄清,如车主计划於3月31日前注销车辆,无须缴付2017年度行车税,只须携带相关文件前往交通事务局服务专区办理申请;如欲继续使用车辆,则须於3月31日前办理行车税手续。

根据《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相关规定,交通事务局於1月至3月期间徵收2017年度汽车、电单车及工业机器车的使用牌照税。鉴於近日有人於网上社交平台,发表车主於年初申请注销车辆前需缴付2017年度行车税之误导公众的言论,局方特此重申︰如车主计划於3月31日前申请注销车辆,无须缴付2017年度行车税,只须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及副本、车辆登记摺正本、车辆处理的证明文件(如劏车纸)及汽车车契副本,前往交通事务局服务专区办理相关手续;要注意若注销车辆需要局方协助移走,在办理手续前,应将车辆停泊在公共道路上的合法车位内,并按照实际情况缴付停泊费用,直至车辆被移离,以免影响交通或因违反交通规则而罚款。

交通事务局同时提醒车主,如欲继续使用车辆,须於3月31日前携同车辆登记摺正本前往交通事务局服务专区、银行或相关指定地点缴交行车税,或登入https://epay.dsat.gov.mo电子缴费网站办理相关手续。逾期缴纳行车税可被徽收过期罚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