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进入禁止宣传期的疑问作出说明 

04.08.2017  05:23

按照选举日程,8月3日凌晨零时已进入禁止宣传期,对於社会上出现的疑问及传媒的查询,选管会作出以下说明:

  1. 选管会为了公平及公正执法,按照《立法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先後公布第 1/CAEAL/2017 号指引及第2/CAEAL/2017 号指引,对包括竞选宣传订出规範,不遵守具约束力的指引,将构成加重违令罪,选管会将会结合《立法会选举法》第75-A条对竞选宣传定义的规定,严格执法。
  2. 第1/CAEAL/2017号指引关於竞选宣传方面,规定透过资讯工具作出的选举不法行为如涉及在竞选活动期以外的竞选宣传行为,尤其是於选举日的宣传,有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按选管会的命令,采取迅速移除或阻止他人查阅特定及不法资讯的措施。
  3. 因应进入禁止宣传期,选管会在第1/CAEAL/2017号指引的基础上,於8月1日公布了第2/CAEAL/2017号指引,规定候选名单的受托人、候选人及提名委员会的受托人,在8月3日凌晨零时前,必须移除或删除在上述日期前放置在任何地方,包括网上平台,内容能引起公众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选人,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议选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选人的所有讯息或资讯。而因作出不法竞选宣传行为而使有关当局提起轻微违反程序後,违反者应按选管会的命令,迅速采取移除或删除所有不法讯息或资讯的措施。
  4. 对於所有候选人如因执行职务对社会议题进行讨论,或接受传媒访问并在媒体上出现,或个人照片的展示,只要不违反《立法会选举法》第75-A条的规定,即有关内容不能引起公众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选人,且以没有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议选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选人,并不构成违规宣传。而任何人透过任何方式公开呼吁、影响或意图影响选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一候选人或某一候选名单,均视作进行竞选宣传。
  5. 同样地,关於市民和候选人合照并上载至网上平台发放,如没有违反《立法会选举法》第75-A条的规定,这并不构成违规宣传,不需要自网上删除,反之则须按照规定予以删除。
  6. 选管会及廉政公署已於8月1日举行工作会议,向受托人及候选人,讲解有关在公布被确定接纳的候选名单後应注意事项包括第2/CAEAL/2017号指引的规定,避免触犯《立法会选举法》关於偷步宣传甚至是贿选的规定。
  7. 选管会重申会严格监管及执法,如收到投诉个案,会积极依法跟进处理,让选举得以在公平、公正及廉洁的环境下顺利进行。
  8. 同时,选管会将进一步广泛及深入宣传推广,以不同方式及途径,向全澳市民传达选举讯息,包括透过选管会的网站及微信帐号、电视台、电台及新媒体平台播放宣传短片,稍後亦会设置模拟票站,教导选民正确的投票方法及投票保密的注意事项,提升选举质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