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立法会选举法》谘询总结报告 

29.07.2016  05:06

特区政府今(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谘询总结报告。

新闻发布会由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主持,廉政公署助理专员林智龙及行政公职局局长高炳坤出席。

基本认同谘询文件的修订方向和内容

陈海帆司长表示,为完善《选举法》,特区政府於2016年5月7日至6月5日展开公开谘询,为社会上不同界别的社团和市民举办了7场谘询会,出席人数共963人,代表发言有128人。另外,又透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和徵集意见,共收到225份意见。

她指出,收到的意见显示,基本认同谘询文件的修订方向和内容,包括:清晰规範竞选活动,更有效实施选举管理,更合理修订参选条件,以及更有力打击贿选行为;同时亦收到一些谘询文件以外的其他意见。

她强调,特区政府在充分考虑各种意见的代表性、法律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後,将吸纳其中部分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修改文本,送交立法会讨论。

谘询意见及《选举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竞选宣传活动规範

大部分意见认同应清晰定义竞选宣传活动,建立竞选辅助组织与竞选宣传活动的申报制度,同时对竞选宣传活动帐目进行专业核数,并透过电子平台公开申报和帐目资料。

竞选宣传方面,意见比较关注如何界定和区分竞选宣传活动,以及有关网络宣传的监管。申报制度上,比较关注的是需要申报的範围,以及会否将“贿选”行为“漂白”的问题。核数要求和检讨开支上限方面,有意见认为应由政府资助核数费用,以及竞选开支不应超过300万等。

二、加强打击选举违法活动

绝大部分意见认同透过“引入追究法人刑事责任”,和“使选举法适用於境外作出的事实”两项措施来加强打击违法行为。然而,就追究法人刑事责任,有意见质疑加入科处罚金是否具足够阻吓作用,以及以法人名义作出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是否无须承担刑责。

至於《选举法》适用於境外事实之建议,虽然有个别意见质疑法律的可操作性,以及利用伺服器设於境外的互联网社交平台作出抺黑、诋毁或诬陷等违法行为时的监管问题。但实际上权限部门现时已可依照《刑事司法互助法》规定,以及透过司法合作机制处理,故不存在不可操作的问题。

此外,有意见提出若候选名单成员被法院确定性裁决贿选罪成立,应宣告该候选名单的当选人无效。事实上早於2008年修订《选举法》时亦曾提出类似建议,然而当时有意见认为此举“拟在澳门设定连带责任,从而将过错原则排除,并违反《基本法》第29条所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因此,对於该项意见,仍需深入研究,现时尚未具条件采纳。

三、改善选举组织工作

对於改善选举组织工作的几项建议,包括提早成立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在选管会中加入检察院代表、清晰组织提名委员会的上诉处理机制、指定处理轻微违反个案的机关,以及规定登载於报章及选举网页的选举指引均具法律效力等,都得到普遍认同。

但其中亦有意见认为选管会应改为常设机构,以及选管会中应加入廉政公署的代表。然而经分析後认为,由於选管员成员中包括司法官员,若改为常设机构可能影响司法机关的运作,且一些恒常性工作,例如选民登记及宣传教育等亦可由相关政府部门承担,故将保留选管会於选举年前一年成立的建议,并增加一个名额。此外,考虑到廉政公署是打击选举犯罪的执法部门,不宜派代表加入选管会,以免引起角色冲突。

四、完善议员的参选条件及兼任规定

根据《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就职时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因此,如一名立法会议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同时担任其他国家的政治职位,则无论在事实上或法理上,两个身份必然存在冲突,必然产生双重效忠的问题。

五、其他意见

除上述谘询文本的建议外,亦收到一些其他意见,按照提出意见的代表性、法律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以及修法的必要性,采纳了其中两项意见:一、有关“立法会议员请辞後参与补选”之意见;二、 有关设立“选举保证金制度”之意见。

谘询总结报告已上载专题网页

谘询总结报告的全文版本已上载於政府专题网页,欢迎公众阅览:

(中文版) http://ceal.elections.gov.mo/zh-hant/lastest-news

(葡文版) http://ceal.elections.gov.mo/pt-pt/lastest-news



视频:【新闻局】行政公职局局长高炳坤介绍《选举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视频:【新闻局】廉政公署助理专员林智龙:会加强打击选举违规行为



视频:【新闻局】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谘询意见基本认同《选举法》修订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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