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法律草案

17.10.2015  12:13

   随着本澳按分层所有权制度兴建的楼宇数目不断增加,楼宇的管理基本上已由过去的策划兴建楼宇的人或分层所有人自行管理的模式,转向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模式。为进一步规范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准入和从事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特区政府分别三次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公众谘询。综合公众谘询和各方意见,特区政府制订了《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法律草案。

  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关於企业准照。法案建议,按申请人性质,发给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属公司的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准照。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准照有效期为三年,可按相同期间续期。法案也详细规定了发给和续发准照的要件,以及规定属公司的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其公司资本金额不得少於澳门币二十五万元。

  爲了确保分层建筑物管理工作的专业性,法案建议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应至少有一名具任职要件,包括至少具高中学历的技术主管为其服务,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须为其所属的技术主管发出工作证。

  第二,关於从事业务的担保。法案建议,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须提供担保,以保证履行业务时承担的义务,以及向房屋局提交有效的担保证明文件。担保金额按企业管理的单位数量提交,并由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第三,关於权利与义务。法案建议,分层建筑物管理合同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以及规定了合同必须载有的事项和必须附有的文件。如合同未列明有效期,则视订立的合同为期一年。另外,法案也详细规定了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的权利、从事业务时的义务和对房屋局的义务。

  第四,监察及处罚制度。法案规定,由房屋局负责监察职能,除科罚款外,尚可按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科处为期一个月至一年禁止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从事业务的附加处罚。另外,房屋局每年须藉资讯途径公布和更新持有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准照的企业名单。

  第五,过渡规定。法案建议,在法律公布之日,以类似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身份从事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者,如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则可获发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临时准照。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临时准照的有效期,自法律生效之日起为期三年。

  法案还建议,在法律生效之日或自法律生效之日起为期三年内,已实际从事类似技术主管职业累计满三年,并及格完成由劳工事务局开办的物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课程,可自法律生效之日起为期三年内提出申请豁免“至少具高中学历”的要件。

  法案规定,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的准照或临时准照持有人,仍未以书面方式订立分层建筑物管理合同或虽曾订立但合同已失效,且正实际管理分层建筑物者,应自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三十日内通知房屋局。

  法案也规定,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的准照或临时准照持有人,仍未依法召集其所管理的分层建筑物的所有人大会的首次会议,应自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依法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