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法》部份条款之90天过渡期限将於11月29日届满 

24.11.2016  22:38

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之九十天过渡期限将於十一月二十九日届满,以下规定将於十一月三十日正式生效,违反者将可被检控。

(1) 凡满三个月月龄的犬只及马的所有人必须领取准照

(2) 将鱼类以外的动物用於马戏团、公开展览或公开演出,须获民政总署许可

(3) 将动物作科学应用,须获民政总署许可;如使用猿猴类、犬只或猫进行科学应用,须取得民政总署就单一实验计划而发给的特别许可

(4) 饲主携带体重二十三公斤或以上的犬只於公共地方及分层建筑物的共同部份走动时,须为其佩戴口罩或颈圈,但通过民政总署评估及获许可的犬只可获豁免。

另外,根据第335/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禁止取得、饲养、繁殖或进口若干品种的犬只及动物》的规定,禁止在一般情况下取得、饲养、繁殖或进口十八类特定品种的动物,包括家禽(如鸡、鸭、鹅、鸽、火鸡、鹌鹑)或其他会放飞或在开放地方、水体放养的禽鸟、有毒的爬行及两栖动物、猿猴类、猪、牛、羊、具攻击性且体型巨大的蛇和蜥蜴、鲨鱼及鳄鱼等。现已取得、饲养、繁殖或进口有关动物的饲主须於十二月十一日前将动物移离澳门特别行政区或送交民政总署,否则即违反《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违令罪,而有关动物将收归民署所有。

相关内容可浏览民政总署的“动物保护法专题网页”https://www.iacm.gov.mo/canil/c/animalslaw/detail.aspx。市民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民署市民服务热线2833 7676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