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对与会议员就《医疗事故法律制度》提出问题详细回答 医者免刑责要求於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可行且遭各界抨击 

21.01.2017  03:03

卫生局联同金融管理局就即将生效的《医疗事故法律制度》举行业界讲解会,出席的立法会议员李静仪,在会议前代表某部份业界人士就《医疗事故法律制度》提出了8条问题,当中包括要求医者免刑责、确定医鑑会法律地位、对“滥告”适当处罚以及保险制度等,卫生局代表在会上对该书面提问作出详细解答。

  针对争议较大的医者免刑责要求,卫生局代表指出,《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法律的规定不妨碍根据适用的法例对责任人追究其倘有的纪律及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澳门的法律体系中,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事实,有可能使行为人因此而负上刑事、民事或纪律(行政)责任。这三种法律责任各有不同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不能互相取代,也不是本法律所能包揽或免除的。事实上,澳门的刑法体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每一种罪名和刑罚都有明确规定。“医疗事故非刑事化”的诉求不仅仅在澳门,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亦不可行,遭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抨击。

卫生局代表强调,医学界肩负着消除伤病、促进健康的重责,正因为考虑到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服务要求的特徵,才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专门制定一部特别法(《医疗事故法律制度》),并设立医疗事故鑑定委员会,进行独立且专业的调查和技术鑑定,藉此帮助医疗服务提供者釐清其责任所在。同时,设立医疗争议调解中心,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另一途径。

而医疗事故鑑定委员会是法定组织,由资深医学和法律专家及顾问组成,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亦不受任何干预,独立进行调查,以确立事情的真相,已具备一定的法律地位。然而,医疗事故鑑定委员会经调查分析後制作的报告书只是一份技术意见,并非法院的裁决书。澳门是法治地区,医疗事故鑑定委员会不能凌驾司法机关之上,不能〝以鑑代审〞。法院审理任何案件,呈堂的证据材料都必须审查,医疗事故鑑定报告亦不能例外,其是否为法庭所采信,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质证和辩论,由法院自由评价,法官须按其就每一宗事实之审慎心证作出裁判。

至於担心出现“滥告”的问题,卫生局表示,若发生患者“滥告”的情况,医疗人员可根据《刑法典》第329条「诬告」(任何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而以任何虚构的事实向当局作出检举或以公开揭露,又或表示怀疑该人实施犯罪,即构成诬告罪),或透过民事途径向相关人士追究责任及赔偿。

在之前的讲解会期间,有很多业界反映因强制责任保险法规仍未颁布,担心赶不及在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生效前购买保险并提议可否设六个月的过渡期,政府方面曾作出积极及深入的研究,但基於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的条文规定,所有配套法规(包括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行政法规),必须於2017年2月26日生效及执行。因此,政府会积极协调医疗业界与保险公司跟进有关购买保险的工作,配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