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一居事件与《土地法》相关 政府称修法无立场

08.10.2015  16:34
   海一居事件与《土地法》相关,部分业界及相关议员一口咬定,祸起新、旧法不衔接,力主修法。议员关翠杏等的另一派持相反意见,力陈不应为个案修法,否则陆续有来,後患无穷。政府昨日澄清,不论新法、旧法,过了租赁期又未完成土地利用计划者都不得续期要收回,即是说在此问题上新旧法无不衔接。不过政府现对修法无立场。     新法具追溯力     工务局土地管理厅长罗晓靖解释,不论新、旧《土地法》,租赁土地年期都是廿五年,政府会按项目的规模设定土地利用期,即规定土地承批人得在利用期内完成兴建计划。土地利用期必定少於土地租赁期。     新、旧《土地法》同样规定,土地批给初期属临时性批给,待土地完成利用即建成项目、完成特定义务及交溢价金後,才具备条件转为确定性批给。若未能转为确定性批给,临时性批给土地就不得续期要收回,新法行文更明确。另按旧法,当土地由临时批给转为确定性批给後,业权人可申请续期,新法则改为自动续期。新、旧《土地法》的最大分别在於新法有追溯力。     听意见寻共识     她强调,若土地利用即发展期延误不能归责发展商,政府可以延期,但仍不能超过土地租赁期。若租赁期届满仍未完成土地利用,政府必须依法启动批给失效程序即收地。就要否修订一三年才生效的《土地法》,政府现无意见及立场,冀多听社会意见。若有共识,政府乐意配合。任何法律修改都得配合社会发展,保障居民权益。     新旧无不衔接     关翠杏重申立场,新、旧法在上述问题上无不衔接,无需修法,不应将问题纠缠,将海一居事件责任推给法律。强调新法旨在回应社会对发展商囤地的不满,以及强化政府土地管理,程序透明,公众有知情权甚至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