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婴儿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行政法规草案。 

22.10.2015  19:35

根据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为此,特区政府已分阶段有序开展订定有关标准的工作,包括已生效的第13/2013号行政法规《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第6/2014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禁用物质清单》及第16/2014号行政法规《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

食用受微生物污染的食品是造成人类疾病和死亡的主要因素之一。由於婴儿身体各器官尚未发育完全、免疫系统脆弱,对食源性疾病的抵御能力较弱,因此,保障婴儿配方奶粉的安全至关重要。同时,由於婴儿配方奶粉并非无菌産品,可能因奶粉原料或添加剂带入各种致病性微生物而受污染,危害婴儿健康。因此,爲保障婴儿健康,特区政府制订了《婴儿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规定,“婴儿”是指十二月龄或以下的人。“婴儿配方奶粉”是指一类可满足婴儿从出生至可适当辅食喂养的最初数月的营养需求而特别配制的粉状母乳替代品。“致病性微生物”是指可能会引致食物中毒的微生物,包括可在食品内释出毒素的微生物,或使肠道受感染而令人发病的微生物。

对於婴儿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的限量标准,国际间已有较一致的共识,聯合国糧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衞生组织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亦就婴儿配方奶粉中致病性微生物的限量订出相关要求。在订定相关标准过程中,特区政府除了采用本澳常用的参考标准,还充分参考了婴儿配方奶粉主要来源地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邻近地区的标准。因此,草案核准的附件《婴儿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列表》规定,不得检出阪崎氏肠杆菌(克洛諾菌属)和沙门氏菌。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