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家庭暴力防治法》法律草案 

29.12.2014  20:41

  为进一步维护家庭和睦,防止家庭暴力犯罪,保护家暴行为的受害者,特区政府於2011年推出有关家庭暴力立法工作的公开谘询,就家暴犯罪的定性、防治家暴的措施、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等内容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於2012年至2014年展开多轮谘询和研究。在充分吸收谘询过程所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特区政府制定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法律草案。

家庭暴力防治法》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定义“家暴行为”及将其列作公罪。

法案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是指家庭成员间故意作出的侵犯生命、伤害身体或健康且後果非属轻微、身体或精神虐待、性侵犯、侵犯人身自由的不法行为。而家庭成员是指行为人的配偶或前配偶、直系血亲或姻亲、兄弟姊妹、行为人本人或配偶的养父母或养子女、与行为人具有监护关系的人、与行为人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基於年龄、疾病、怀孕、身体或精神缺陷而与行为人同住且受其照顾或保护的能力低弱的人。

法案建议,修改《刑法典》第137条(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第146条(虐待未成年人、无能力之人或使之过度劳累)、第147条(恐吓)、第148条(胁迫)及第172条(告诉),将家庭成员间做出的家暴行为以公罪的方式加以处罚。此外,法案也透过修改《刑法典》有关的条文,将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全部改为公罪。

第二,关於家暴受害者的援助及保护方面,法案从行政及司法两个层面,订定了对家暴受害者的援助及保护措施。

在行政层面,法案建议,社工局或其他政府部门可协助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暂时安置的场所,以便脱离施暴者的控制;若符合法律规定,受害人可获得经济上的援助,以便消除在经济上对施暴者的依赖;当社工局认为有需要时,这些保护及援助措施可延伸至与受害人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例如未成年子女。

在司法层面,法案建议,在施暴者因实施涉及家庭暴力行为的犯罪而成为嫌犯後,法官除按《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命令采用强制措施外,家暴受害人可向初级法院声请对施暴者采取一系列的紧急强制措施,以保护受害人不再受到家暴的伤害,例如命令施暴者迁出家庭居所,禁止施暴者接近、接触或骚扰受害人等。

考虑到家暴的受害人可能会原谅家暴案的嫌犯,希望给予其改过的机会,因此法案参照《刑事诉讼法典》中的制度,规定检察院可依职权或应家暴受害人或嫌犯的声请,向刑事起诉法官建议,透过对嫌犯施加强制命令及行为规则,暂时中止诉讼程序。

当法官决定暂时中止家暴案的诉讼程序时,可对嫌犯单独或一并施加一系列的强制命令及行为规则,当中包括对被害人作出损害赔偿、不得常至某些场合或地方、参加防止家庭暴力的特别计划或接受相关的心理辅导等。

在诉讼程序暂时中止期间,法官可应社会工作局或社会重返部门的声请召开调解会议,以便协助施暴者不再作出家庭暴力行为,使其认识其行为的不正确之处,以及使行为人能真心悔过,并取得被害人的原谅。

第三,关於统筹及协调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

法案规定,社会工作局负责统筹及协调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但不影响其他公共实体的职权。社会工作局与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卫生局、教育暨青年局、劳工事务局、房屋局及社会重返部门需建立常规协作机制。任何公共实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以及任何提供医务、教学、社会工作、辅导及托儿服务的私人实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业务时,如知悉存有或怀疑存有家庭暴力行为,均有义务立即通知社会工作局,但不影响《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检举义务。

法案建议建立家庭暴力个案中央登记系统,社会工作局须将所获悉的家庭暴力个案资料登录於家庭暴力个案中央登记系统内,并确保该系统载有各项基本数据及资料,尤其需对有否重复实施家庭暴力的个案作统计,以供社会工作局或社会重返部门撰写社会报告之用,并作为政府制定防治家庭暴力政策的参考依据。

法案也建议,社会工作局须持续推动防治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及持续推动有关应对及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培训活动。

第四,法律的检讨。法案规定,法律於生效三年後因应实施情况予以检讨,为此应分析及研究家庭暴力个案的数据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