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对一店铺涉嫌公开陈列烟草制品开立卷宗跟进 

01.08.2018  03:21

卫生局接获举报,指澳门台山中街某店铺公开陈列烟草制品,控烟执法人员到场进行突击检查,并发现违法事实,成功发出控诉书及缮立实况笔录跟进。卫生局呼吁商号应守法营商,切勿以身试法。

控烟执法人员今(7月31日)突击检查澳门台山中街某店铺,发现该店铺公开陈列烟草制品使其可见,且销售不符合标签要求的烟草制品;同时亦发现场内未有张贴“根据第5/2011号法律的规定禁止售卖烟草制品予未满十八岁的人士”的告示。由於该店铺涉嫌违反《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的相关规定,控烟执法人员随即发出控诉书,缮立实况笔录予以跟进,并告诫店铺负责人不得公开陈列烟草制品或使其可见,要求即时作出纠正。

根据第5/2011号法律第17条第8款之规定,禁止固定及流动销售点陈列烟草制品或使其可见。而同法第14条第2款(二)项规定,在销售烟草制品的地点亦须以显眼方式张贴式样经核准的“禁止售卖烟草制品予未满十八岁的人士”的告示,若以上违法事实成立,可各被科处澳门币2万至20万元。此外,检查期间亦发现部份烟草制品包装未符合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第11条烟草制品的标签及包装有关规定,亦遭即时检控,科处澳门币4000元罚款。

卫生局重申,烟草制品的销售受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规管。固定及流动销售点负责人应履行《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的相关规定,尤其不应陈列烟草制品使其可见、不应销售电子烟、不应销售烟草予未成年人士,以及不应以任何形式展示烟草广告;在销售烟草制品的地点亦须以显眼方式张贴式样经核准的相关告示。任何人士如发现存在违反《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的相关事实,可致电卫生局控烟举报及查询热线︰28556789予以举报。所有举报资料均会保密处理及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