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代豪客提款骗赌厅千五万案宣判 八人罪成

06.09.2015  11:34

   司警去年侦破的老千冒充代豪客提款行骗赌厅千五万案,日前在初级法院宣判。涉案九人中,入狱三年三个月至八年六个月,须赔偿两名受害人一千五百万港元,一人当庭获释。

  串通帐房做内应

  案件五名本澳男子涉案,包括首脑在内的三名辽宁人在逃,一人为广西人。

  案情指去年四月,首被告毛佐志物色到两名受害人,将一千五百万港元巨款存入氹仔赌场某贵宾会,便指示同党通知帐房部高级经理做内应,从而取得受害人的身份资料,其他同党火速到电讯公司假冒受害人补领电话卡,过程中使用伪证,并戴上假发及眼镜掩人耳目。

  在取得电话卡後,派人到赌厅佯装代受害人提款。当职员致电确认,同党便冒认是该赌客,确认提款,从而骗取一千五百万港元。

  其後毛佐志及次被告潘永嘉食髓知味,以同样手法打算提取第三名受害人在赌厅户口中的款项,但由於未能说出他预设的取款密码,结果失败告终,此时户口内存有港币七百三十万元。

  首被告判刑最重

  首被告毛佐志(四十五岁,商人,辽宁人),被裁定一项相当巨额诈骗罪、一项未遂的相当巨额诈骗罪成,入狱八年六个月;次被告潘永嘉(卅六岁,沓码),同样被判上述两项罪名成立,入狱七年;第三被告黄林峰(廿八岁,杂工,广西人),一项未遂的相当巨额诈骗罪及伪造具特别价值文件罪成,入狱四年。

  第四被告何家俊(卅六岁,商人),第六被告陈嘉浩(廿八岁,商人)及第八被告翟东(廿四岁,辽宁人),同被裁定一项相当巨额诈骗罪成,分别入狱五年九个月、五年及五年;第九被告闫爽(廿七岁,司机,辽宁人),一项未遂的相当巨额诈骗罪成,囚三年三个月。

  第七被告刘伟恒(四十一岁,帐房高级经理),被改判以从犯方式触犯一项相当巨额诈骗罪,不是直接共犯,获囚三年九个月;第五被告姓欧(沓码,廿五岁),证据不足获得开脱。法庭不独立处罚他们被控的伪造具特别价值文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