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苏嘉豪参与2016年5月15日游行过程中涉嫌犯罪及相关案件侦查工作的情况说明 

14.11.2017  03:09

因有媒体查询,指立法议员苏嘉豪(下称苏某)因为涉嫌犯罪需接受审判一事,经查阅相关案件资料,因案件已经不属司法保密阶段,为满足公众知情权,治安警察局现将其在参与2016年5月15日游行期间涉嫌实施有关犯罪的过程及案件侦查工作的相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1. 苏某担任副理事长的某社团代表郑某於2016年5月9日向民政总署作出游行集会预告,於2016年5月15日(星期日)下午3时正於塔石广场集合後,途经南湾湖景大马路前往立法会前地。
  2. 期後,发起人於治安警察局会议中撰写声明书,自行更改集合地点及游行起点为华士古达嘉马公园和立法会前地。
  3. 治安警察局於协调会议中,向发起人讲解,并作出批示,为确保公共道路上的行人及车辆有秩序地通行,游行队伍沿途必须遵循现场警员的指引行进,尤其在进入南湾湖景大马路时,警方将指示队伍由车道转上行人路。同时,治安警察局提醒发起人,违反警方依法作出的命令,可导致触犯加重违令罪。
  4.  发起人郑某於2016年5月11日,就治安警察局决定,向终审法院作出上诉。
  5. 终审法院於2016年5月13日经合议庭裁定其上诉败诉。
  6. 然而,2016年5月15日16时40分,由发起人郑某及苏某带领的游行队伍到达南湾湖景大马路近栢湖公共停车场之入口处时,并没有服从终审法院的判决及拒绝遵从现场警务人员的指示,坚持在车道行进。
  7. 现场警员向游行人士作出多次劝喻及警告,要求游行人士克制及向他们展示警方警告标语【警察封锁线,不得越过】,但是,苏某带同队伍直接冲击警方人链。
  8. 此时,游行队伍全数停於行车道上,而苏某则以扬声器呼吁游行人士继续沿车道行进,不断大声向警员呼叫「开路」,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但苏某等人并没有理会,拒绝按警方要求转上行人路。
  9. 上述人士的行为已严重影响该处道路使用者之通行及已完全堵塞了栢湖公共停车场之入口,驾驶人士无法正常使用该公众停车场。
  10. 治安警察局人员多次上前利用扬声器向苏某及其他游行人士作出警告【为确保公共道路上行人及车辆通行,游行队伍必须按警方指示返回行人路前往立法会前地表达诉求,否则将导致触犯加重违令罪】。
  11. 直至约17时05分,治安警察局出动大批人员以维持一车道有限度通车,同时架起铁马及人链要求游行人士使用行人路,苏某才带领游行队伍,转上人行道。
  12. 上述事件造成堵塞交通约25分钟,并导致一车道及栢湖公共停车场无法使用。
  13. 当游行队伍到达南湾湖水上活动中心时,苏某等人突然呼吁游行人士停止前往终点,改为在现场进行集会。对於该集会,苏某及郑某等人并没有依法事先作出预告。
  14. 17时30分,苏某更呼吁在场约800多名游行人士前往礼宾府。
  15. 根据民政总署寄予治安警察局之文件,民政总署基於西望洋花园公共地方正进行工程,考虑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此前已向该团体回覆不容许西望洋花园进行集会活动。
  16. 但是,18时14分,苏某等人及约50多名人士来到上述地点即衣湾斜巷与圣珊泽马路交界处停留,苏某走到治安警察局之人链封锁区域位置,宣称需前往礼宾府递交请愿信。
  17. 治安警察局人员向其解释礼宾府并不接受请愿及接收信件,并告知如欲递交请愿信可前往政府总部,会替他们作出相关安排,但不获理会。
  18. 由於上述人士之行为已影响该处之市民及现场交通通行,故治安警察局人员上前以扬声器向苏某及其他在场人士作出劝喻:【由於你们之行为已等同非法集会,故必须立即离开,否则将会触犯加重违令罪】。
  19. 苏某及其他在场人士沿竹仔室斜巷方向步行去到西望洋马路对开位置,煽动其他人士将传单摺叠成的纸飞机,掷进礼宾府内。
  20. 及後,苏某带头引领现场十多名人士手持纸飞机步行至礼宾府後方,治安警察局人员立即再次使用扬声器向苏嘉豪及其他在场人士分别先後三次作出劝喻及警告:【现场市民必须立即离开,否则将会触犯加重违令罪】。
  21. 但苏某及现场各人并无理会,再连同各人一起将手持之纸飞机掷进礼宾府内,直至约19时05分,该等人士才陆续沿竹仔室斜巷、衣湾斜巷离开西望洋山。
  22. 治安警察局於该次游行活动,就游行地点、路线安排等,已考虑游行人士安全、秩序及交通情况等作出多方面合理协调工作。但是苏某等人多次蓄意不服从警方依法作出的合理命令,尤其知悉终审法院判决之情况下,仍然多次带领及煽动游行人士在南湾湖景大马路与警方扰攘近25分钟,并坚持於行车道上进行游行,部份游行人士甚至坐於地上,导致交通严重阻塞及停车场未能进出,构成多项加重违令罪。
  23. 随後苏某更呼吁在场约800多名游行人士由原来立法会集会,改为前往正进行工程的西望洋山礼宾府一带,造成安全及秩序混乱。
  24. 由於苏某及其他四位人士的行为涉嫌触犯第2/93/M号法律第14条第一款及《澳门刑法典》第312条第二款规定和处罚的加重违令罪,治安警察局事後缮立了刑事报告书 ,并於2016年5月18日将上述报告书寄予检察院,向检察院作出检举。
  25. 此後,检察院根据上述检举开展了应有调查,认为有关人士在本次事件中所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加重违令罪,依法作出了控诉。
  26. 需要强调的是,治安警察局在此次事件的执法工作完全是依法依程序、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所有警员的表现也是理性克制,同时符合警方对所有同类事件的执法方式。
  27. 而且,苏某当时仍未表示参选立法会,因此,很明显,本局当时的执法工作完全与其现在的立法议员身份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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