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就涉前检察长案其中两名被告的部分上诉理由作出审理 

07.02.2018  06:13

2017年8月15日,初级法院刑事法庭对涉前检察长案的另九名被告作出一审宣判,第一被告黄国威、第二被告麦炎泰、第三被告何超信、第四被告李君本、第八被告王显娣和第九被告周小芙被判罪成,分别被判刑14年、12年、13年、12年、6年和2年(缓期3年6个月),第五被告林浩源、第六被告黎建恩、第七被告陈家辉被判罪名不成立。

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四被告和检察院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考虑到案情复杂以及第一和第二被告的被羁押状况,中院合议庭先审理了这两名被告就黑社会罪、相当巨额诈骗罪和加重清洗黑钱罪所提出的上诉理由。

两上诉人主要提出:1) 关於黑社会罪,原审判决对犯罪集团所应具备的“组织性”、“稳定性”及“犯罪目的”要素欠缺说明,亦无对“特别危险性”这一构成要素作出解释,导致判决无效;2) 关於相当巨额诈骗罪,涉案的三个单位自2006年开始才由上诉人黄国威公司所使用,而且确实有实际用於微缩,不能说是借口,不构成犯罪,最多只是何超明滥用职权;3) 关於其中的17项加重清洗黑钱罪,涉案公司在将从检察长办公室收到的支票存入银行帐户之後,再转至上诉人黄国威及麦炎泰的个人银行帐户的过程中是完全没有隐藏的,应裁定加重清洗黑钱的罪名不成立;4) 两上诉人被判触犯的多项加重清洗黑钱罪应以连续犯方式处罚。

中级法院对这几项理由作出审理。

关於黑社会罪的几个构成要素,合议庭指出,在组织要素方面,何超明与黄国威、麦炎泰等人分工合作,由黄国威、麦炎泰等人负责开设不同公司并处理公司运作等事宜,何超明则通过不同方式向检察长办公室工作人员下达指示,指定由黄国威、麦炎泰等人开设的公司承接检察长办公室大量的多种类的合同判给,毫无疑问已经形成一个组织团伙。每个成员均在其中担任不同角色,共谋合力,而何超明则发挥核心关键作用,充当领导者及指挥者的角色,完全符合有关犯罪的组织要素要求。

稳定要素也在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在超过十年的时间里,涉案公司专门承接检察长办公室合同,并无其他任何业务,无疑突显了何超明与黄国威、麦炎泰等人共同组成的组织的稳定性,完全满足构成犯罪的稳定要素。

至於目的要素,何超明利用其身为检察长的职权,左右检察长办公室各类合同的批给程序,令涉案公司顺利获得大量合同的判给,并因此获取不法利益,同时将该等不法利益进行转移,以掩饰其不法来源和性质。毫无疑问,该团伙是为取得不法经济利益而成立并存在。

最後,该集团成员以有关组织的名义作出犯罪行为时,将之理解为合理的行为,这种“组织性”形成了令人难以打破当中成员罔顾法纪的价值观,以及效忠和团结的精神,形成了自成一套的行为规则,体现出“特别危险性”。因此,有关黑社会罪的多项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有关特别巨额诈骗罪,合议庭指出,涉案的三个单位仅於2006年才由黄国威公司使用的说法并不属实。实际上,黄国威公司至少从2004年4月开始便将相关地点用作该公司的办公地方,并且从未将其用於微缩工作。两上诉人所实施的行为,并非单纯滥用固有权力来获得不正当得利,而是使用了“诡计”,使检察长办公室信以为上述单位用於微缩工作而租用有关场所,其行为已超出“滥用职权罪”所涵盖的範围,已经属於有意制造假象去隐瞒检察长办公室的人员,尤其是使用诡计令司库交出属於公帑的财产利益,为其支付了合共3,327,804澳门元的租金,完全符合了“相当巨额诈骗罪”的罪状构成要素。因此,这部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於加重清洗黑钱罪,合议庭指出,上诉人黄国威及麦炎泰及其他嫌犯透过涉案公司及个人开设的银行帐户,分别以六种不同的途径,接收、转移来自检察长办公室判给合同而获取的利润,并最终都会流入属於何超明可操控的範围内的银行帐户或其他投资项目。不论是透过哪一种途径,都有明显不法资产的转移,而且不约而同地都是透过金融银行机构的正常运转过程,企图把原来明显的不法利益,经过不同渠道进行漂白。他们的这种行为已影响了金融流通体系的正常运作,构成加重清洗黑钱罪。因此,这部分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最後,关於应以连续犯处罚多项加重清洗黑钱行为的上诉理由,合议庭指出,原审法院并非单单以涉案犯罪团伙的成员的某一个户口在不同时间里使用的次数来认定罪数的,也就是说,并没有将犯罪团伙每提存一次款项又或每发出一次支票都当成一次犯罪。当他们利用同一个银行帐户以相同的方式作出的钱款转换,而无论转换多少次,都以连续犯论处,只当作一个罪状来处罚。只有当出现不同的洗钱途径时,才会当成新的犯罪行为来计算罪数。因此原审法院已经考虑了《刑法典》第29条第2款中有关连续犯的规定。所以这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裁定两上诉人黄国威、麦炎泰就参加黑社会罪、相当巨额诈骗罪及加重清洗黑钱罪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审判决就参加黑社会罪、相当巨额诈骗罪及加重清洗黑钱罪的裁决。至於两上诉人被判处的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合议庭将其留待审理检察院就相关罪行的上诉时一并审理。

参阅中级法院第951/2017-I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