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欢迎法院驳回一宗对禽流感病毒检测结果阴性为由要求解除隔离措施的申诉 

10.02.2016  19:30

临时沙梨头街市环境样本於2月3日被检出对H7N9禽流感呈阳性反应後,卫生局随即先後安排3名被界定为密切接触者的摊档工作人员接受为期10日,在卫生局指定地点接受隔离的医学观察。因3人拒绝有关安排,卫生局根据第2/2004 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对他们强制隔离观察,并把有关决定和依据交初级法院确认。初级法院分别在2月6日和7日判决同意卫生局的决定。在隔离观察期间,主诊医生多次为3人作H7N9禽流感病毒的检测,至今结果均为阴性。被强制隔离观察的其中1人以检测结果阴性及未发病为由向中级法院上诉要求解除对其强制隔离观察的措施,2月9日中级法院维持初级法院的原判,确认强制隔离措施的裁决,驳回其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的判决书中认为,该病死亡率高,对一般人群构成危害,以及潜伏期不确定。虽然隔离使上诉人的个人利益受到损害,但根据《民法典》第327条2款之规定“权利不相同或其所属类别不相同时,以在具体情况下应被视为较高之权利为优先。”在此案中,为了公共卫生、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即使在一个十分重要的节日里,仍必须暂时牺牲一个人的个人自由10天。纵观实际牺牲的利益与公众在卫生方面必须维护的整体利益的性质、深度和广度,原判决没有任何不适当之处。故此,中级法院合议庭各法官一致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初级法院所作出执行相关强制隔离措施的裁决。

卫生局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欢迎,并指出虽然尚无证据表明甲型H7N9禽流感病毒可以在人和人之间持续有效传播,但仍可能出现有限度传播,且由於患者的病死率极高,对受感染或可疑受感染的人士进行隔离,可将其传播病毒的风险降至最低,是防控的重要措施之一。这项措施不仅对保护公众的健康十分重要,而且对保护感染者或可疑受感染者家人的健康意义更大,因为家人之间的接触更为紧密。

卫生局同时指出,2003年沙士蔓延香港以至全球,其中一个源头是一名感染沙士病毒被称为「毒王」的广州退休教授,2003年2月下旬到香港,入住香港一间酒店後因病情恶化到广华医院治疗;该患者在酒店期间把沙士病毒传给酒店多名住客并传到世界各地。当中一名感染病毒的香港青年到威尔斯医院就诊,因对患者没有进行即时的隔离,沙士病毒经医院的病人传入淘大花园,结果引致沙士疫情在香港大爆发。此外,韩国去年爆发中东呼吸道综合症疫情,原因之一是没有严格实施防控传染病措施,导致爆发院内感染,世界卫生组织亦明确批评该国的防控措施,尤其是隔离措施严重不足。

事实上,对传染病怀疑或确诊个案立即隔离,可减少病人在接送过程中容易造成的污染和降低病毒传播的风险。为防治传染病传播,澳门特区制定了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卫生局呼吁市民配合该法律的执行,否则会对市民健康、澳门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构成巨大威胁和冲击。根据该法律,卫生局必要时有权要求对於感染、怀疑感染传染病或有受传染病感染危险的人,可以要求他们在指定时间及地点接受医学观察或医学检查;限制他们进行某种活动或从事某种职业,又或为进行某种活动或从事某种职业设定条件限制,以及依法进行强制隔离。如不遵守该项措施者可被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