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完成澳门基金会资助暨南大学的合法性调查

01.07.2016  15:25

   澳门青年动力於今年5月12日向廉政公署递交举报信,表示澳门基金会向暨南大学批给人民币一亿元的资助,违反法律并有利益输送之嫌,要求廉署介入调查。

  廉政公署在初步分析上述的举报信後,根据《廉政公署组织法》的规定开立卷宗并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包括向权限部门索取文件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士的声明,就有关批给资助的合法性进行分析。

  一、 澳门基金会资助暨南大学的经过

  澳门基金会於今年4月收到暨南大学的申请,希望就该校南校区教学大楼及传媒教育大厦的建设给予资助。澳门基金会行政委员会在分析暨南大学递交的资料後,认为有关的资助申请具合理性及可行性,由於申请的金额超过了行政委员会的权限,因此决定将申请递交信托委员会讨论审议。

  澳门基金会信托委员会在今年4月13日举行的会议上,讨论了暨南大学的资助申请,一致同意於2016年资助暨南大学兴建传媒教育大厦,资助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於2017年资助暨南大学兴建其他校园发展项目,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澳门基金会负责人的陈述,虽然信托委员会通过了有关资助的申请,且暨南大学已经递交了与资助有关的所有文件,例如招标、评标、土地使用权等资料,但是有关资助的执行细节尚在商讨之中,待达成协议之後资助才会正式支付。

  二、 澳门基金会资助暨南大学是否违法

  澳门青年动力的举报信认为,暨南大学向澳门基金会申请资助是由内地官方公然向特区政府索款的行为,因此违反了《基本法》第104条“澳门特区财政保持独立和自行支配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的规定。

  廉政公署认为,《基本法》第104条所指的“上缴”是指地方政府将特定期间内的财政收入,包括税收和其他依法获取的款项,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向中央人民政府交付的机制。而此次资助是澳门基金会应暨南大学申请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评审後作出的决定,基金会的机关具有作出是否批给资助款项的自主权,“资助”与“上缴”的内涵及性质完全不同,因此没有违反《基本法》第104条的规定。

  《澳门基金会章程》第2条规定,“基金会之宗旨为促进、发展或研究文化、社会、经济、教育、科学、学术及慈善活动”,“基金会主要在澳门开展活动,可与基金会宗旨相符活动之机构或实体进行交流及合作,并在需要时按章程及其他适用法规之规定给予资助”。从该条文可知,虽然基金会的活动须以澳门为主,但亦允许与澳门以外的机构进行交流及合作,并按照章程及其他适用法规的规定给予资助。由於资助暨南大学教育设施的建设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因此依法定程序审批的资助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

  三、 信托委员会成员是否违反回避的法律规定

  澳门青年动力在举报信中表示,行政长官和部分社会人士既是澳门基金会信托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亦是暨南大学副董事长和董事,是此次资助暨南大学事件中的主要利害关系人,具有资源分配者和受益者的身份,存有明显的角色冲突,违反了澳门《行政程序法典》中有关官员本身、其家人、代理人等须回避的规定。

  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46条及50条有关必须回避及自行回避的规定,当行政当局机关的据位人本人、其亲属或以代理人身份参与作出的行政程序、行为或合同有利害关系时,应该作出回避。廉政公署认为,从法律上厘定清晰行政长官和部分信托委员会委员兼任暨南大学董事会副董事长和董事,是否可被视为暨南大学的“代理人”并因此需要作出回避,是评定此次资助是否违法的关键所在。

  《民法典》第251条对“代理人”作出了法律上的定义,为清晰“代理人”的含义,《澳门基金会各合议机关适用回避制度之内部规章》第1条规定,为着《行政程序法典》第46条a)项的效力,澳门基金会的合议机关作出的决议所涉及的实体的“代理人”是指:

  a) 根据有关章程的规定,有权限在第三人面前或在法庭内外代表该实体的人或机关;以及

  b) 或申请实体赋权或授权,在澳门基金会的合议机关决议所涉事项上代表该实体的人。

  根据《暨南大学董事会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的职责是协助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办好暨南大学,董事会成员有职责对大学的运作进行监督及提出意见,但并不具有对外代表大学的法定职责,而且也未获授权在向澳门基金会申请资助时代表暨南大学,所以不能将行政长官和部分信托委员会委员定性为暨南大学的“代理人”。

  因此,在澳门基金会资助暨南大学的审批程序中,没有出现《行政程序法典》和《澳门基金会各合议机关适用回避制度之内部规章》为了避免角色和利益冲突而规定的必须回避的情况,亦没有出现上述法规和内部规章所指令人合理怀疑行政当局人员的无私或其行为正直而须提出自行回避的情况。

  四、 信托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廉政公署认为,暨南大学作为内地政府部门开办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事业单位,本身具有公法人的性质,其财政资源均须依法用於公共教育事业上。澳门基金会批给暨南大学的资助,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及法定的程序,且没有违反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因此无迹象显示存在举报信中所述的“利益输送”的情况。

  对於举报信提到的澳门基金会信托委员会和行政委员会多由传统社团代表和商界人士组成,部分同时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因此“属同一利益集团,有互相勾结之嫌”,廉政公署认为有关结论仅属举报者的揣测。

  经调查後,由於无证据显示此次澳门基金会向暨南大学批给资助的程序和决定违反上述的法律规定或存在刑事违法迹象,举报信所提及的指控并不成立,故廉政公署依法将此案作归档处理。